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质证意见?
时间:2019-05-2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如何撰写高质量的质证意见?
 
——贾慧平律师
       
        刑辩律师如何对所承办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撰写出高质量的质证意见?这个问题需要承办该案的刑辩律师深入思考。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人数多,涉案数量多,证据种类多,刑辩律师撰写高质量的质证意见要付出比寻常刑事案件多十倍甚至几十倍的时间和精力。
        笔者本人曾指出,刑辩律师的发问,质证,辩论是刑辩律师的三部曲,可以用“凤头”,“猪肚”,“豹尾”来类比,尤其是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质证更是如此。
        笔者本人认为,刑辩律师应当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卷宗阅读超过三次以上才能撰写出比较明确完整的高质量的质证意见。
        第一次阅卷属于粗略阅卷,刑辩律师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所编撰的案卷顺序粗读案卷,比对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当然,按照这个案卷顺序并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质证意见,只是粗略的看到整个案件的事实,在粗读案卷的过程中,刑辩律师可以检查自己复制的卷宗是否齐全,刑辩律师复制回来的案卷缺页,不清楚等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在粗读卷宗的过程中,更要注意会见当事人之时,当事人所指出的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的证据部分,并打印形成纸质卷宗。笔者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是要将本方当事人的庭前供述与辩解,重要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打印形成纸质卷宗。粗读卷宗的同时,要对重要的控方证据部分进行电子摘要,形成初步的电子质证意见。
        第二次阅卷是要对每一起被控的犯罪案件按照刑诉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的顺序,整理并加工成初步的电子质证意见,此时,刑辩律师并没有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之时向法庭举证的证据目录,刑辩律师可能整理出来的质证意见提纲顺序与公诉机关的举证顺序不一致,但基本不会出现大的变动,刑辩律师的这个工作的确比较辛苦。
        第三次阅卷是要对已经撰写的质证意见进行有针对性修改的过程,相信,此时的你,亲力亲为之后,作为刑辩律师对整个案卷相当熟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完全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刑辩律师在撰写了详尽得当的质证意见以后,应当在法庭质证开始之时,将质证意见拷贝给法庭,使法庭在刑辩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之时有针对性的听到刑辩律师的质证意见,不至于刑辩律师当庭所发表的质证意见沦为不知所云的废话。
        刑辩律师的质证意见,一般从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质证,均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质证。在发表质证意见之时,要向法庭申明,质证意见是要占用法庭大量时间,对于法庭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则将精炼陈词。
        笔者本人认为,考察一个承办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的工作的硬性标准当在其撰写的质证意见。一个没有撰写详尽得当的质证意见的刑辩律师,不能说,他对所承办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已竭尽全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