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辩律师不可缺席
时间:2019-06-06 作者:崔永成律师 访问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刑辩律师不可缺席
——崔永成律师
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从“打”黑到“扫”黑,彰显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对于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坚定决心。在斗争中与反腐败拍蝇结合,与打击“保护伞”同步侦办,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和腐败分子一查到底除恶务尽,专项斗争上升至国家战略,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在斗争中刑辩律师不可缺席。
一、刑辩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职责和使命是“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在充分认识到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之后,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应该在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履职发挥积极作用。刑辩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是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反驳侦控方没有根据的指控,监督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通过辩护活动使涉黑涉恶案件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考验。
二、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执业技能。
实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涉黑涉恶案件相对于一般犯罪案件复杂疑难,《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深入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把这四个特征分解出来,在每一个特征中都要寻找辩点。在定罪阶段准确认识和把握相关涉黑涉恶罪名的构成要件;在量刑阶段,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注重从犯、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确保涉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处罚。
三、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有历史担当精神。
文革之浩劫,83严打之过度均无律师的有效参与,多次运动性严打活动存在程序违法、剥夺律师执业权利等问题。此次专项斗争若以政策代替法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必将导致“扫黑除恶”运动化、扩大化的倾向。当年我们砸烂公检法没有了律师制度,一夜之间父子反目兄弟成仇夫妻相叛,整个社会充斥着诬陷人人自危诚惶诚恐。现今体制内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因循守旧缺乏法治思维,机械执法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因而必须有律师站出来向滥用的公权力说不,为法律说话为公平正义发声,做法律正确实施的坚定捍卫者。无论任何个人,面对国家这个强大的机器,你都是弱者,无论他的过去如何做过哪些违反法律的事,都只能依据证据和法律来评判,作为被审查者需要获得帮助而能帮助到他的只有律师,律师是这个时候唯一的救济者。
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要有担当精神,我们这个社会目前还没有走出同态复仇的阴影,为被告人辩护被认为替坏人说话被挑剔纠审。在依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时会被人为的制造障碍,此时刑辩律师要有理性有担当精神,不能采用极端的方式影响社会舆论,而是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表达诉求而不得一味迁就。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尤其强调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律师的监督作用。这既是发挥本职,维护当事人权利、监督办案机关依法扫黑的需要,也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应该有的担当与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