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的那些“高级黑低级红”者应当休矣
时间:2019-07-31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的那些“高级黑低级红”者应当休矣!
——贾慧平律师

        在涉黑案的处理过程中,“高级黑低级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客观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尤其是那些将不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拔高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滥用职权者。
        在涉黑案中,从司法机关能否对案件进行罪刑均衡处理通常是衡量一个涉黑案件是否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刑法即是罪与刑之间的关系,涉黑案中的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尤为突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当然也涉及到一个单独的量刑。“高级黑低级红”的司法工作人员在罪与刑的问题上往往“敢为人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严从重的大背景之下,很多不属于涉黑的刑事案件被拔高认定为涉黑刑事案件,很多不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被从重处罚,很多应当被认定为一般参加者的当事人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原本应当量刑为三年以下被量刑为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这是严重破坏法治的,更是要坚决予以预防和纠正的,然而,这绝对是那些“高级黑低级红”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主战场。要相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影响最底层社会的运动,牵一发而动全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不能消费社会最底层对法治的信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柄“双刃剑”,即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又可保护人民,一旦处理失当,将失去民众对法治的信仰,更是对政府权威的极大损害,如海潮对海岸的侵蚀无休无止。
        一个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被错误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影响到的并不是一个当事人家庭的幸福和发展,而是影响到成五倍,成十倍甚至成二十倍的家庭对到法治的信仰!后果难道不令人感到可怕吗?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措施,对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五千年的中华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治国的核心在于治官,治国必先治官,治官务必从严。如果没有秦二世的政治腐败,哪有陈胜吴广?如果没有汉末的政治腐败,哪有三国的魏蜀吴?如果没有唐末的政治腐败,哪有黄巢和朱温?如果没有明末的政治腐败,哪有李自成和皇太极?如果没有清末的政治腐败,哪里有几十年的内忧外患?也就是讲,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上升到社会发生变革的历史长河中进行考量,其并不是社会的“主角”,“主角”是那些“挖坑者”,那些“高级黑低级红”者们!
        应当高度警惕的是,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条件。寄语那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穿着“高级”和“红”的政治正确迷彩衣,绑架“政治大词”当护身符,用正义的动机掩盖逻辑、方法和手段的不正义,在价值观上进行欺骗和迷惑的“高级黑低级红”者们,你们应当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