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的如此辩护要不得
时间:2019-08-1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的如此辩护要不得!
——贾慧平律师
近日,有一涉黑案家属咨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家属为涉黑当事人属于拔高认定,并将一审判决书发来,请笔者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笔者在该一审判决书中看到,该案的大多数刑辩律师对于该当事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当事人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等等,花样百出,但万变不离其宗,究其实质,即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置可否,笔者本人认为,此种辩护即为刑辩律师的严重失职,此种辩护要不得!
当事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司法认定,不仅涉及到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的认定,而且还必须符合三个阶层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于非刑辩专业律师而言,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之掌握尚且生疏,何况那些没有法学知识背景的大多数当事人,基本不可能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出正确的判断。
刑辩律师的职责即为根据在案的证据,结合与涉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总而言之,刑辩律师应当根据庭审,提出自己独立明确的有利于当事人的判断,而不是骑墙辩护,给人以不负责任的不良形象,好似没有阅卷,敷衍了事地上庭辩护,更会使刑辩律师的社会形象彻底崩溃,沦为可有可无的摆设!“已作不失,未作不得”。
刑辩律师应当有担当,敢辩真辩,向法庭提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
新时代的刑辩律师应当有新时代刑辩律师的追求,应当为社会的公平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不应当是唯唯诺诺,滥竽充数!
如此辩护要不得!如此辩护无异于图财害命!涉黑案家属应警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