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时间:2019-08-2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贾慧平律师

         司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能用“竭泽而渔”的方法,消费底层民众对法治的信仰,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并不是笔者的“杞人忧天”。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某些司法机关并未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将一些带有轻微暴力色彩的追索合法民间债务的行为亦定性为涉黑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这种做法是应当慎重考虑的。
        笔者作为常年在第一线工作的刑辩律师,深深地感受到这种做法已偏离了法治的轨道,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笔者只是强调,这些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是应当被正确地适用法律,被合法地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是张冠李戴,更非是放纵犯罪。
        法治即天平,通俗来讲,一如市场交易,不能缺斤少两,否则不公会导致社会的不满。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不应当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被作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来处理,而且量刑畸重,一些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被全部没收,数罪并罚,有期徒刑达到25年。
        就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而言,据笔者本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办理与研究,司法机关“深挖彻查”政策贯彻的基点定位在2010年左右。2018年1月开始,很多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用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定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笔者认为,从刑法溯及力角度来看,当然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刑法的谦抑性是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低原则,也是使罪责刑一致的法治原则得到贯彻的最基本精神,但是,某些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忽视甚至无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某些犯罪扩大化、拔高化、重刑化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打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措施在新时期的社会治理中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涉及到最底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最重要的措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任何政策,任何行为都是双刃剑,“过犹不及”同样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因此,最最要命的应当是治吏,并非治民。官场风清气正,没有姑息养奸,哪里需要发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将会导致当事人本人,其父母,其配偶,其子女至少三代人的不满,如果将其扩大化,其父母,配偶,子女也牵涉其中,将会导致更多的人不满。我们也知道,被作为涉黑恶势力案件的当事人处理的最终结果并不是将其判处死刑,从肉体上被消灭,只是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很难相信,被错误打击的当事人会不会在刑满释放之后对社会进行报复?那些侦查机关的始作俑者想到过这些后果没有?“苟能制侵陵,岂在多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