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对于涉及村支两委人员为了村民集体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涉黑案应当慎重处理
时间:2019-08-2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对于涉及村支两委人员为了村民集体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涉黑案应当慎重处理
——贾慧平律师

         对于涉及村支两委人员人员为了维护村民集体利益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农村事务的管理非常复杂,几十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无处不在。随着中国农村村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深入进行,农民的政治意识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在农村中,新的政治势力与旧的政治势力往往明争暗斗,尤其是村支两委换届选举之时。多年来,一些农村的政权被宗族势力所把持,农村一些公共事务管理混乱,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村内集体企业的经营,村民劳务派遣,村民医疗补助等涉及到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项。于是乎,一些有“强人意识”,有责任心的村民依靠村民的民主选举上任,为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敢于出头,与选举失势的原任村支两委人员进行斗争,将原来的“黑帐”公布,把原来集体企业的经营权收回,对一些占地企业没有补偿村民的征地拆迁费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催收。
        这些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在面对农村土地拆迁补偿费没有到位的情况之时,为了打破僵局,往往会采取群体性的村民进行围堵,锁门,挖路等方式给当地政府部门施加压力,逼迫占地企业将拖欠村民的补偿费补偿到位,占地企业向当地政府党政干部诉苦,此时,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等。
        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雷厉风行的施政行为因涉及到固有的经济利益与秩序导致原任村支两委干部暗中破坏,政府党政干部在面临此类突发事件之时处置失当,当然,这也是必然出现的问题。旧的政治经济秩序与新的政治经济秩序处于激烈斗争中,那些安于现状的当地党政领导干部视这些为了维护村民集体利益的不断“制造”群体性事件和矛盾的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为“十恶不赦”的“捣乱”份子。
        这些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的政治斗争经验严重不足,与原任二十多年的久经宦海的村支两委人员相比,与当地党政领导干部的执政经验相比,实在太“嫩”,姜还是老的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便不可避免的被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笔者办理的陕西蒲城的一个村支两委人员被控涉黑案,黑龙江哈尔滨的一个村支两委人员被控涉黑案均属于此种情况。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村支两委人员为了维护村民集体利益实施的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与社会人员所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具有本质区别,村支两委人员实施的这些行为的背后均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因素,他们不铤而走险几乎毫无作为,如党政领导的不作为,原任村支两委人员的暗中破坏,于是乎,新上任的村支两委人员在行为偏激之下,“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当然也有某些村支两委人员中个别存在为了私利实施违法犯罪浑水摸鱼,由此导致了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会被司法机关冠之以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但从法院的相应判决书中是看不到这些所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背后的复杂因素。
        由此可见,被以黑恶势力犯罪份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村支两委人员的确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工作岗位,与错误的政治对手发生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当事人。
        一腔热血,终被冰冷的手铐脚镣加身。
        笔者在此呼吁,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村支两委人员实施的为了维护村民集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不能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不能把黑恶势力犯罪的“帽子”廉价批发,随意拔高,产生新的刑事冤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