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如何高质量质证
时间:2019-09-1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如何高质量质证
——贾慧平律师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往往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控方证据庞杂,可能成千份证据,刑辩律师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示的控方证据进行高质量质证是一个应该引起我们刑辩律师深入思考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看到很多的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阶段的每个发言质证单元,均要滔滔不绝地发表质证意见,二十分钟甚至半个小时,但仔细听来,很多问题往往与案件的定罪量刑,这一核心没有很大的关联性。
        刑辩律师的质证,关键在于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发表意见,三性的质证均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个最高指导原则来进行质证。如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非法拘禁罪的质证,质证意见的核心即是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剥夺了被拘禁人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并不构成非法拘禁,如果被控使用了“软暴力”,我们的质证意见便要把“软暴力”这一手段也一并进行质证;如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质证即是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来进行质证;如对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质证,质证意见的核心即应当根据该规定的反面——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排它性规定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来进行质证等等。
        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庭审之前,应当将质证意见打印成册。开庭前将电子版交给书记员,将纸质版交给主审法官,方便法庭听清楚和记录。不能不说,对于一个思想的表达,文字的书面表达与口头表达具有不同的方式和效果,书面方式的表达即使文字堆积如山也不显得啰嗦,当然,逻辑体系是其特色;但口头表达,却是要口语化,简短化,要突出文字的震撼力。
        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质证意见之时,应当把书面的质证意见与口头表达的质证意见区分开来,不能说,我们已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就必须要把它全部在法庭上宣读出来,这是值得商榷的。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阶段的发言如果一字不差的宣读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庭审效果将是非常差的。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法庭审理时间一般比较长,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当事人还是刑辩律师,大多都处于疲惫不堪的状态,庭审不仅要讲究公正,但效率也是要考虑的。在法庭上,相信,没有一个人会专心致志的听你“唠叨”,你照本宣科的质证将不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因为心理学告知我们,人类对于所接触事物的注意力很少能保持十分钟以上!也就是讲,刑辩律师的庭上质证发言应当删繁就简,尽量在十分钟之内发表完毕。
笔者在办理众多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均要在庭前撰写多达十几万字左右的质证意见,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却是要重点突出,不纠结于细枝末节(这些细枝末节都在你的文字质证意见之中),将控方证据所存在的问题以最短的语言形象地向法庭表达出来,言简意赅,时间尽量缩短在十分钟之内,这样,法庭即能集中注意力听到你核心的质证意见,这样,你的质证意见不能不说是高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