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具有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不应当被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是一个常识问题
时间:2019-09-1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具有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不应当被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是一个常识问题
——贾慧平律师

        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拔高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恶势力团伙犯罪,笔者本人认为,这是严重背离两高两部的关于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的错误做法,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何为高利贷?笔者认为,高利贷并非法律规定的专门概念。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6%的借款行为一般被认定为高利贷行为,国家对于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6%的债权人也并非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仅仅是国家法律对债权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涉高利贷的借款行为分为合法性质的高利贷借款与非法性质的高利贷借款,笔者在这里所指的高利贷是指合法性质的高利贷,并不包括赌债以及其他非法性质的高利贷,由此可见,国家法律对于高利贷借款行为是区别对待的,并非一概否定。
       笔者一直认为,如果司法机关对某一具体行为的认定违反天理国法人情,违背常人的常情常理,从刑法角度来讲,一定是错误的。
       一个省吃俭用将自己积攒的金钱高利借给债务人以解其合法的燃眉之急,当然债权人的牟利也是应有之义,借款到期,结果债务人四处逃匿躲债,恶意拒不偿还,债权人自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雇佣,指使他人找到债务人并使用了限制债务人自由的手段,逼迫债务人还债,此种情况,无论如何,司法机关是不能将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此时,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当然,如果债权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完全可以以治安违法行为或其他普通犯罪来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巨额金钱无法收回,财富受到损失,还要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加以重判,“丢了夫人又折兵”,这种做法是严重背离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当然更是严重违背天理国法人情。
        经济学认为,正常的社会人都应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本身并不存在刑法处罚的基础,但如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实施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构成犯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此时国家法律对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进行处罚之时尚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更要考虑天理国法人情。
        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其本身存在正当性,债务人的逃匿躲债首先应受道德谴责,因此,对于因合法性质的高利贷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本着天理国法人情的精神慎重裁判,不拔高,不扩大,实事求是,公正执法,坚决不能将合法性质的高利贷之债权人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