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对于村支两委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职务的条件,在本村内实施强揽工程的行为,不应当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时间:2019-09-3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对于村支两委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职务的条件,在本村内实施强揽工程的行为,不应当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贾慧平律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把村支两委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职务的条件,对在本村施工的企业通过阻工等违法方式承揽工程的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是值得商榷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而村支两委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职务的条件强揽工程的行为明显不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对于组织特征而言,村支两委本身即是一种合法组织,此组织非彼组织,村支两委是村民以及党员经过选举而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与党支部,并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村支两委人员在村支两委担任职务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尤其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职责。某些司法机关不能想当然的以是否属于村支两委人员来对号入座——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而言,法律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有形与无形的两种形式,尤其是对于有形的形式,司法机关在进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时更要谨慎。
        在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某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到村支两委人员涉黑恶势力犯罪之时经常搞不清“基层政权”的概念,甚至把村支两委也视为基层政权,由此错误认识导致把村支两委人员在本村村域范围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把持基层政权”等同起来,进而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拔高化、扩大化。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农村,基层政权指的是乡镇一级的人大和政府,村支两委并不是基层政权,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这个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坚决不能混淆,否则就会造成涉黑案的拔高化、扩大化,将一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拔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村支两委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本村范围内,采取阻工方法强行承揽工程,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具体而言,在逐步城镇化的农村地区,出于维护当地农村社会秩序,保障当地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当地失地农民的收入,当地政府一般均会规定,在该农村的具体区域内,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包均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失地的本村村民来承揽。如果发包企业没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该村失地村民承包所发包的工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之下,便会出现村支两委人员利用职务条件以阻工来强揽工程,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经常会被误认为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区域控制土石方工程,平场等建筑行业或在某一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笔者认为,村支两委人员的此种行为,虽然采取了阻工的违法行为来承揽工程,但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键是,进入该农村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企业并没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村失地的农民承揽工程导致了村支两委人员以阻工来强揽工程,此其一;其二,对于村支两委人员强揽工程,村支两委人员也同样要和发包方签订合同以及进行投资才能获取经济利益,显然并非强取豪夺,更不是收益与付出不成比例,不具备刑法惩罚的程度与必要性;其三,村支两委人员强揽工程,应当与社会上的某些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工程具有本质的区别,此乃农村的人民内部矛盾;其四,即使村支两委人员强揽工程以牟利,但造成的影响也局限在该村区域,并不是对除该农村之外的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非法控制;其五,一些村支两委人员通过阻工所实施的强揽工程的部分收益的确也用在了本村村民的公益事业;其六,该村支两委人员强揽的工程项目也局限在一些低科技含量的劳务型工程,村支两委人员囿于自身资金力量,业绩以及资质要求,对于招标投标的国家重点工程,村支两委人员不能也无法承揽,可以讲,村支两委人员强揽的工程只是一些国家重点工程的“边角料”,不会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产生重大的破坏影响;其七,村支两委人员强揽的工程,当然优先使用本村的剩余劳动力,对于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收入以及当地农村的社会秩序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八,村支两委人员利用职务条件实施强揽工程的行为如果定性为强迫交易罪,必须具有情节严重,情节严重又如何具体衡量?当然如果情节不严重,其行为是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九,笔者同时认为,即使对村支两委人员实施的如此行为定罪,以普通犯罪进行追究足矣,“杀鸡焉用牛刀”?
        结合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将村支两委人员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职务条件通过阻工来强揽工程的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确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