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撰写质证意见的必要性
时间:2019-10-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撰写质证意见的必要性
——贾慧平律师

        就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而言,刑辩律师撰写质证意见即非常有必要,更何况动辄上百份上千份证据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撰写高质量的质证意见有其必要性。
        对于那些深耕细作且在法庭上敢辩真辩善辩的刑辩律师而言,撰写详略得当的“一刀封喉”的质证意见是不可缺席的功课!“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刑辩律师只有在亲历亲为地撰写质证意见后才能在法庭辩护之时纵横捭阖,挥洒自如。
        刑辩律师撰写质证意见并非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硬性要求,但,笔者作为一名从事刑辩25年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撰写高质量的质证意见对于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刑辩律师通过撰写质证意见可以更深入的了解案情,每页证据必过,在法庭辩护之时才会有底气,才会有“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气势;第二,刑辩律师将撰写好的厚厚一叠纸质版的质证意见提前交给法庭,法庭看到的是你刑辩律师真的是扎实阅卷了,真的是深入思考了,真的是认真敬业了,此种做法一般都会获得法官的好感与尊重,这也是刑辩律师与法庭沟通的最有效方法,另一方面,法官也可以在刑辩律师法庭质证时,耳朵里听得进去,不会出现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喋喋不休,法官听得昏昏欲睡,不知所云;第三,当事人及其家属在看到刑辩律师认认真真的经过阅卷思考并整理出来的厚厚的质证意见时,他会感到你这个刑辩律师是靠谱的,不是“忽悠派”,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笔者本人也多次强调过,在开庭前,要将撰写的质证意见电子版在庭前交给书记员,方便书记员完整地予以记录。虽然,现在我们的刑事法庭越来越强调庭审视频与纸质记录并重,但,受传统因素以及审判效率的考虑,司法机关在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合议和研究之时,纸质版的开庭笔录,尤其是完整记录了刑辩律师质证意见的开庭笔录还是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必须撰写质证意见,每页证据必过,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更千万不能偷懒,“一勤天下无难事”。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只有深入阅卷思考后才能对案件有更深刻更透彻的了解,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质证意见。
       在目前的电子数据时代,案卷基本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的质证意见如何撰写?质证意见中摘录不摘录案卷中的内容?如果必须要摘录的话,如何摘录?这的确是一个难以做到最好的问题。如摘录案卷内容非常简略,开庭时间较长的话,你将会忘掉证据的内容;如摘录详细的话,尤其是遇到那些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大致雷同的情况,又显累赘,再说,电脑摘录打字也非常辛苦。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详略得当的技术问题,当然,每一个刑辩律师都有其适合自己的做法,需要在实践中总结提高。
       刑辩律师撰写质证意见是一个非常辛苦的工作,刑辩律师绝对不能害怕辛苦,一份辛苦一份收获。笔者作为一名执业25年的刑辩律师,在仔细撰写质证意见之时经常会有惊人的发现,一些非常重要的关于定罪方面的问题竟然被司法机关所忽视,尤其是那些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