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底线的坚持
时间:2019-10-1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法治底线的坚持
——贾慧平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当下是绝对正确的刑事政策,全社会应绝对支持。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整个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大快人心,但也有一些不应当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被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刑事案件,这应当是最值得注意的问题。
        在笔者本人目前办理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即存在很多类似拔高认定的情况。
        笔者在会见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之时,经常会听到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在讯问当事人之时讲“我们也清楚你的案件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领导要定你的案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们也没有办法,你也就认了吧。”
        笔者在会见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之时,某看守所工作人员讲,“不是我们看守所不让你律师会见,是侦查机关安排我们不让你会见,你和办案人员沟通吧。我们也知道我们不对,但没有办法。我们也担心让你律师会见了,将来追究我们看守所的责任。”
        笔者办理的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某律师同仁对本人讲,某法院庭审结束后经审委会决定,对当事人数罪并罚准备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结果上报,领导不满意,让重新量刑,结果,某法院重新开会,最终数罪并罚,判决当事人十八年有期徒刑。
        笔者办理的某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被控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三罪。笔者经过会见及阅卷后发现,此三罪只有寻衅滋事罪与恶势力犯罪案件相关联,且当事人仅仅为寻衅滋事犯罪预备阶段的帮助犯,根本够不上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标准,其他两罪并不具备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征,且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但当事人被带上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帽子”后,案件已被第二次退查,当事人也已被羁押近十个月。 
        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反映出来的严重问题是,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缺乏的其那些敢于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人性底线的司法人员。
        中国历来存在权力与法律的斗争,凡事敢于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人性底线的都是不畏强权的“卧虎令”,但“卧虎令”的确是凤毛麟角。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唯上命是从,不敢坚持法治原则人性底线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担心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这个担心,的确是有必要的。
        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即是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包庇纵容,敢于坚持法治原则坚持人性底线的行为非常容易被认定为对黑恶势力犯罪进行包庇和纵容,如果这样发展下去,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将会造成太多的刑事冤错案件。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值得最高司法机关深思,我们能否建立言者无罪的制度?对于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司法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豁免权?我们不能不分青红皂白,随随便便就认定这些敢于坚持法治原则敢于坚持人性底线的人员为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更不能因为这些人敢于坚持法治原则敢于坚持人性底线就被认定为失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看守所工作人员敢于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凭三证即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而将侦查机关的告知置之不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