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如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进行质证
时间:2019-12-2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如何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进行质证
——贾慧平律师

        刑辩律师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之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所出具的相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进行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刑辩律师并不会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因为这类证据数量多且散漫,显得杂乱无章,尤其是那些疑似被拔高化认定的涉黑案件,对于这个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必须高度重视。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对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分为两种形式进行举证,第一类形式是以物证,书证,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部分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个罪的成立进行举证,将可以证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的所有证据归到其中,不会单独对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进行举证;第二类形式是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分别进行举证。
        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法定犯,必须具备四个特征才能认定某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的规定要求控方证据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的性质。刑辩律师在对检察机关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必须紧紧围绕此类证据是否能证实四个特征的性质来进行质证。
        如对第一类举证形式的物证的质证,检察机关一般出示登记在被告人名下的汽车,房产等,刑辩律师就必须对该物证的来源,性质等关联性进行质证;如对于书证中的当事人的前科材料的质证,刑辩律师就必须对该书证不具有定罪(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用,仅仅具有量刑的作用进行质证;如对于被告人供述的质证,刑辩律师就应当对该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尤其是要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质证,核心内容即是对组织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质证;如对于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刑辩律师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尤其是夸大其实,虚构案件事实,主观价值的判断(如被告人的名声,当地影响,多少小弟,如何对其进行暴力,威胁等),关键是要有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不能停留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如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大多属于传闻证据(如听到或自己认为———被告人在某地称霸一方,影响重大,没有摆不平的事情等),刑辩律师应当逐个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如有的证人的确是在办案机关的羁押状态之下所做的证人证言,如某些证人客观上根本无法知道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刑辩律师不能以概括质证的意见来代替对每个证人证言的质证,反而应当深入挖掘证人证言背后的各种因素。
        刑辩律师在法庭的庭前会议上应当对定罪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证人,被害人申请出庭,当然,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同意刑辩律师的申请,但刑辩律师必须要积极申请,不能因为法院很少同意刑辩律师的申请即放弃申请其出庭的权利。
        如对第二类举证形式的组织特征的相关证据的质证,该类证据一般是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组成,刑辩律师此时就应当紧紧围绕该所谓的组织是否存在,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从某时即形成所谓的组织,该所谓的组织最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参加人员等进行质证。对之后的经济特征的证据的质证,对行为特征的证据的质证,对危害性特征的证据的质证均要深入到证据背后进行质证。
        总而言之,刑辩律师对于检察机关当庭所出示的相关证据必须认真仔细的分别进行质证,坚决不能以概括质证的方式进行质证,更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来对待检察机关出示的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能放过对此类证据的质证而专注于对之后具体个罪的证据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