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二审法院开庭,刑辩律师如何发挥最大的辩护作用?
时间:2019-12-1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二审法院开庭,刑辩律师如何发挥最大的辩护作用?
——贾慧平律师

        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法院的开庭机会少之又少,因而显得非常之宝贵,因为,对于处于二审程序中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只有二审法庭公开开庭才有可能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
对于大多数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而言,该案在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一般是书面审理,结果是维持原判居多。
        如何使二审法院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刑辩律师的努力非常重要,刑辩律师并非毫无作为,刑辩律师一般是要向主审法官提交公开开庭的申请,另外,给对该案具有生杀大权的领导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途径也是非常重要的,或者是因为程序问题,或者是因为证据问题,或者是因为定罪问题。
        刑辩律师在接受二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经过阅卷,会见,如果以个人经验认为该案件属于拔高化认定的情况下,第一应当争取的就是二审法院开庭。
        刑辩律师如何在二审开庭程序中发挥最大的辩护作用?这是一个刑辩律师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些曾经参加过一审庭审的刑辩律师在二审开庭中经常出现如下的问题,笔者本人认为是极端错误的:如某些律师不再准备辩方证据,他会在二审法庭当庭讲:一审已经交给法庭了,没有新的证据;如某些律师不再准备详细完整的质证意见,他会当庭讲:已经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讲过了,不再重复;如某些律师不再准备辩护意见,当庭讲,已经在一审开庭中讲过了,二审也不再讲了。笔者本人认为,这些都是严重错误的做法。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法官虽然很多时候在一审法院开庭之时参与了一审的旁听审判,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到了上诉阶段,其并非可以直接做出判决,旁听与亲自阅卷裁判并非同一个概念,如一审未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庭前会议以及开庭过程中均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一审法院一言带过予以驳回与其亲自阅卷动脑思考所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如二审法官是要亲自听取你辩护律师对证据的质证和辩护意见,你在一审发表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在二审法院开庭之时,你应当再次清晰完整地向法庭发表。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开庭程序中,对于那些曾经参与一审的懒惰投机不敬业的律师,那些技能水平表现糟糕的律师,本人建议换掉,以防其对二审法院的开庭产生消极影响,当然,具体如何掌握,还需要当事人家属的综合评断。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开庭程序有其不同于一审开庭程序的特点,如二审法院将会对提出上诉的罪名以及事实进行重点调查,没有提出上诉的罪名以及事实则不进行重点调查;对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对于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不进行重点调查,如具有关联性,则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对于二审开庭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刑辩律师可以“按图索骥”,以一审判决书中的案件顺序,证据顺序,在与当事人会见之时形成辩护方案。
       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开庭,法庭一般会召开庭前会议,确定辩护律师及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有异议的证据部分,在二审法庭调查的过程中进行重点调查。此时,辩护律师应当提前准备,将上诉人及本人有异议的证据详细列举出来,报告给法庭,之后制作成详细证据质证意见电子版和纸质版,在庭前交给法庭,方便本人庭上发表,也方便法庭记录和查阅。刑辩律师亦应庭前多次会见当事人,将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准备向其发问的内容制作成发问提纲,使当事人清楚法庭调查的重点以及诉讼参与人法庭发问的相关问题。辩护意见,刑辩律师更应当积极准备,同样是,电子版和纸质版,在庭前交给法庭。要知道,当你在经过仔细阅卷,深入思考后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二审开庭之时要在法庭上发言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提纲制作出来之时,你的二审辩护已成功了百分之九十,当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你如此竭尽全力而为,他会感激你的付出,感激上天的赐予;当主审法官,检察员看到你如此尽职尽责,他会尊重你的发言并充分考虑你的辩护意见,案件可能会得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要记住,“人不哄地皮,地皮不哄肚皮”。一份辛苦一份收获。其实,任何人的成功,并没有捷径,只有脚踏实地,用自己的辛苦和智慧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