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事法务的律师应百倍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时间:2019-12-2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事法务的律师应百倍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贾慧平律师

        近日,一包头被控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赵某某的家属来向我咨询。赵某某案发前开立一金融咨询公司,其在没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资格的前提下,以公司名义违规向社会不特定多数放贷,因债务人未及时偿付向其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赵某某遂对多名债务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债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赵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此案中,被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第四被告人竟然为一名执业律师,该名律师被控参与多次寻衅滋事行为。
        今年年初,笔者在办理山西省某法院审理的武某某等人被控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时,在阅卷过程中,亦发现某律师作为武某某的法律顾问,其为武某某起草的《抵债协议书》被法院作为认定为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的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亦多次向该律师调查。在笔者本人五年前办理的山西某法院审理的刘某某(某村委会主任)被控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中,法院据以定罪的证据竟然是某律师作为该村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所草拟的《合作开发协议》,法院以该《合作开发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刘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立。
         笔者行文到此,心内倍感失落!
         笔者认为,律师在为村委会,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一定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可饮鸩止渴,更不可助纣为虐,一定要有价值取舍,尤其是在当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
         在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发生在十年甚至二十多年前的案件都被“深挖彻查”,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十八大之前,我们的社会管理措施的确比较宽松,很多现在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当时并不认为是犯罪,一般以治安违法行为处理,如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催款要债过程中发生的争吵甚至打架而造成轻微伤,当时很多情况下,是不会以寻衅滋事罪绳之以法。笔者在此指出此问题的意义在于——那些为村委会,民营企业担任法务的律师务必要谨小慎微,更要严格依法审查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文书与民商事行为,因为很多的发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前不以犯罪论处的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均会以刑事犯罪论处,当遇到不确定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地向专业的刑辩律师,尤其是要向专业的涉黑恶案件辩护律师请教咨询。
         最后,笔者本人寄语那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事法务的律师一定要加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