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二审法院在做出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裁定书中应加强说理部分,不应复制粘贴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来维持
时间:2020-01-0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二审法院在做出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二审裁定书中应加强说理部分,不应复制粘贴一审法院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来维持原判
——贾慧平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区的二审法院在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了复制粘贴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现象,笔者本人认为,这种现象极端不正常,尤其是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此种做法应当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注意。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建设,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关系到民心的向背,因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必须要摆事实讲道理,尤其是二审法院,可以认为,以理服人是裁判文书的生命和灵魂;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显然的是,很多司法 机关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并不是做的很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应当对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意见逐条进行反驳,尤其是,当二审法院对某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更应当将辩护律师所指出的问题一一回应。
        如果二审法院在其做出的裁判文书中没有对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各种辩护意见根据在案的证据进行详细的反驳,这样的裁判文书即是不具有生命力的文书。只有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才能说服辩护律师,才能让当事人认罪伏法。俗语讲,“有理不在声高,山高遮不住太阳”。法制现代化的首要要求就是裁判文书必须要讲理,通过讲道理,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不能搞一言堂,那种不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 见进行回应,简单粗暴的予以驳回是极不妥当的。
        在笔者本人办理的河南上诉人王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即存在上述情况。该案刚刚尘埃落定。经过当事人家属以及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二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在庭前会议上启动了对案件当事人供述的合法性调查,但鉴于种种原因未启动正式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笔者作为该案上诉人王某某的辩护律师,庭前精心准备,庭上竭尽全力辩护,合议庭的全体法官也对本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笔者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不足,且个案的认定在证据上也存在诸多严重问题,该案除了实体存在问题外,该案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诸多违法情况,如监视居住措施违法且上诉人王某某等人均控告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况,综合全案,本案证据合法性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笔者本人对该案的改判充满了信心,不幸的是,二审法院近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笔者注意到,该案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并没有将庭前会议的内容进行说明,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进行说明,没有将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详细写入裁定书,更未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笔者本人注意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书存在将该案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后即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情况。如此裁定,如何说服辩护律师,如何能让当事人及其家属认罪伏法?
        近日,上诉人王某某即将被移交执行机关执行。长达二十年的监禁生活,当事人亦将在铁窗内度过,当事人及其家属亦面临异常艰难的申诉之路!
        笔者本人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必须要加强说理,对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一一回应,以理服人,不应当“王顾左右而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