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一定要谨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时间:2020-01-1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一定要谨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贾慧平律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一定要谨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否则会由此造成太多的冤错案件,对新时代的法制建设造成无以弥补的巨大损害。
         笔者本人在之前所发表的文章中明确指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并非自然犯,其认定标准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客观标准,人为影响因素实在太多,或拔高或降低,争议的确很大。
         对于认罪认罚制度,其实施的目的是司法效率,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出路是从宽处罚,前提是认罪认罚,对象是被刑拘被逮捕被起诉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尤其是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更是在面临严刑峻法状态之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即使认罪认罚,一般而言,不会被取保候审,更不会判处缓刑。
         对于被刑拘被逮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而言,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何体现?虽然国家配套了值班的法律援助律师,但,法律援助律师又有几个能深入仔细阅卷,真正为这个案件付出巨大的心血?刑辩律师,是一个非常苦逼的事业,阅卷并发现案件背后的故事并非易事,确实需要巨大的付出。
         笔者作为专做有组织犯罪的刑辩律师,常年奔波在看守所,经常遇到一些法律援助律师手持多份的案件认罪认罚具结书让当事人签字,由于律师会见室少,看守所在征求我的意见后会安插法律援助律师同在一间会见室会见其当事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作为执业已二十六年的刑辩律师,凭感觉,可以初步判断,这些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质量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而言,其认罪认罚具有多种因素,或真的实施犯罪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或没有实施犯罪,但迫于种种压力也会非自愿地签署认罪认罚,这种可能性无法排除。
         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并非易事,结果亦相当严重,当事人一旦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其此生难以“翻身”,终身将背负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恶名,其配偶子女兄弟等近亲属亦受其严重不良影响,妻离子散。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在一年甚至一年以下的,尤其不涉及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适用的,但对于事实和证据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量刑动辄二十年左右的共同犯罪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应当谨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好是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能因为单方面追求司法效率去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而牺牲司法制度的公正公平。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如大规模的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新时代的法制建设将会造成无以弥补的巨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