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眼”
时间:2020-02-2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眼”
——贾慧平律师

        作为专业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应当在阅卷过程中重点思考该案的“眼”。这个“眼”类似于围棋中的气,具体到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眼”就是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害”问题。
        如对于一起曾担任三届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某被控涉黑案,检控方认为,李某某利用担任三届村委会主任的权力,架空该村历任村支部书记,逐步控制并长期把持该村基层政权,以某矿及某村基层政权为平台,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彼此心照不宣,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笔者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的确是担任了三届村委会主任,但在整个案卷中,却没有一起李某某利用担任该村委主任的权力实施过架空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行为,也没有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权力实施过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此应当为“眼”。在该案中,李某某为村委会主任,并非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政权并不包括村民实行自治的村委会在内,检控机关明显在扩大解释,此应当为“眼”;在该案中,李某某在当选为该村委主任之前,已经成立某矿山企业,被指控的七条罪名下的具体案件事实大多数与其本人经营管理矿山相关,均是在经营过程中,所谓的被害人寻衅滋事在先,其被动的带有“自卫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在后,如此,重大影响与非法控制的社会危害性当不存在,此应当为“眼”;在该案中,检控机关并没有明确李某某成立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节点,更没有明确可以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由该组织实施的标志性事件,此应当为“眼”。在该案中,检控机关回避了李某某成立的某矿山企业,其实,大多数案件均是该矿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实施,该矿山企业并非是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该案也同样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此应当为“眼”。
        如何才能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这些“眼”?关键的问题是,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必须精准掌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更要仔细阅卷,深入思考,不辞辛苦。唯有如此,才能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眼”,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不人云亦云,才能不含糊地以该案不具备涉黑案的四个特征但指不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来结束自己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