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如何认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双头凤”,“两头蛇”
时间:2020-03-14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如何认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双头凤”,“两头蛇”?
——贾慧平律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在很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同时出现两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或两个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的首要分子,也就是“双头凤”,“两头蛇”,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笔者认为,“事出反常,必有妖孽”,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会出现两个组织领导者?同样,一个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中如何会出现两个首要分子?在刑法以及涉黑的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里找不到相关规定。
         不管司法机关如何解释,这种认定首先违反思维逻辑规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能有一个组织领导者,这是思维排中律。其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必须有参加者,不能说,作为赵某,既是组织领导者张某的小弟,又是组织领导者李某的小弟,身份具有双重性,赵某到底是属于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其在实施违法犯罪之时听命于谁?作为组织领导者张某的小弟岂不是背叛了组织领导者李某?第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组织领导者要对全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一个涉黑案,有两个组织领导者,岂不是两人都要对全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如何对两人进行罪责刑相一致的量刑?如此认定,岂不是作为组织领导者的张某负责组织领导者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李某负责组织领导者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此认定,必定产生无法解决的矛盾。第四,对于前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与后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司法机关并案处理也不科学。如水浒中,前期的王伦,中期的晁盖到后期的宋江,都是水浒的组织领导者无疑。如果王伦没有被林冲干掉,晁天王也没有被射死,宋江在担任组织领导者之时,水浒被官兵围剿,三人均被俘虏,能否定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出现三个组织领导者?三个组织领导者当然实施的违法犯罪不一样,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最起码,水浒在王伦组织领导期间,没有攻打过县府,也没有开过政府的粮仓,将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与晁盖,宋江一并处理,显然罪责刑不一致,当然,王伦也可以被作为恶势力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来对待,并非必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五,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出现“双头凤“,”两头蛇”,唯一可能即是某些司法机关出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的指标考虑。如果将每一个涉黑案单独立案查处,可能张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岂不是少了一个涉黑案案?但两案合并处理,则以“双头凤”,“两头蛇”的形式进行打击,不能说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当然,也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如分开处理,司法机关将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另行成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笔者本人办理的河南徐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便有此种嫌疑。徐某某在未被另行成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之前,在另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是一般参加者,一审判决后,徐某某上诉,司法机关此时将其从原涉黑案中剥离,另行成立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将其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当然有拔高认定的嫌疑。
         对于“双头凤“,”两头蛇”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处置的态度并不一样。在笔者办理的辽宁袁某涉黑案中检察院指控第一被告人袁某与第二被告人李某同为一起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第二被告人李某为该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笔者目前办理的内蒙古安某涉黑案中,第一被告人安某与第二被告人秦某同时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笔者目前办理的甘肃朱某被控组织卖淫罪涉恶一案中,第二被告人朱某与第一被告人左某同时被检察院指控为涉恶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笔者认为,“双头凤”,“两头蛇”的现象出现,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无非是出于串并数个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的考虑,把相互有关联的违法犯罪行为人钩连在一起,不管谁是谁的马仔,一网打尽,有“混水摸鱼”之嫌疑。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第一,此种做法导致逻辑上的不能自圆其说;第二,此种做法混淆了谁是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未能做到实质性的评价;第三,此种做法容易导致将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错误认定为组织领导者而被从重处罚,导致罪责刑不一致;第四,水涨船高,此种做法导致打击面扩大,将本来属于积极参加者的李某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后,其下一层的一般参加者即会被拔高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笔者认为,在任何一个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不能出于某种考虑,将不属于同一个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强行串并,并同时认定在一个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两名当事人为“双头凤“”两头蛇”,司法机关应当做到该分就分,否则会造成刑事冤错案件,此种做法非常容易把不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或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首要分子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或首要分子并加以从重处罚,这种做法应当被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