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浅谈刑辩律师如何开展涉黑案的申诉工作
时间:2020-03-31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浅谈刑辩律师如何开展涉黑案的申诉工作
——贾慧平律师

 
        目前,国家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了第三年。前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办结的涉黑案中,由于案件本身证据存在的种种问题,涉黑案的申诉问题已日益凸显,虽目前受疫情影响。刑辩律师如何办理好涉黑案件的申诉,需要刑辩律师们深入思考。
        第一,关于启动涉黑案申诉程序的人员问题。
        第一个需要讲的是,关于启动涉黑案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效果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亦可以委托刑辩律师提起。
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鉴于本人在服刑场所服刑,失去了自由,只能本人向所在的服刑场所提出申诉,再由服刑场所向相关检察院、法院转交。当事人的申诉明显缺乏推动力,其本人看不到案卷,更无法直接与办案人员联系,其申诉效果是大打折扣的。如由其近亲属向相关检察院、法院申诉则会遇到两个困难,一是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的复印件问题。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对涉黑案申诉审查受理之时要求申诉人提交该两份文书。一般而言,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较厚且很多一审辩护律师或二审辩护律师出于或顾忌或嫌隙等原因并不会把法律文书复印给当事人家属,笔者在办理某涉黑案申诉之时便遇到此问题;二是申诉书上申诉人的签字问题。当事人近亲属在监狱会见之时,监狱的会见设备均为透明大玻璃,双方只能通过内部控制的电话交谈,彼此之间不能有文书传递。监狱也不负有转交当事人近亲属要当事人在申诉书上签字的义务,对此两大困难,在当事人近亲属聘请刑辩律师代理申诉之后便不存在。
        对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刑辩律师进行申诉代理便会轻易地解决以上两大困难。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近亲属可以聘请刑辩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刑辩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即可以依法阅卷,会见、撰写申诉书,向司法机关递交申诉书及相关证据。刑辩律师于涉黑案的刑事申诉工作量显然非常大,一般要去原审法院阅卷,基本通过拍照,拍照回来后需要付出极大的精力来阅卷和撰写申诉材料。刑辩律师接受委托的手续,一般需要其近亲属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委托书、委托方与律所的委托合同、律所的代理函、监狱会见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辩律师需要和当事人明确——申诉的阶段和费用,申诉分为检察院系统申诉和法院系统申诉。就目前涉黑案审理法院的情况而言,初次申诉的法院为终审法院,一般为中级法院,被驳回申诉后的申诉法院为高院,最后为最高法院的巡回法庭;就检察院申诉的情况而言,初次申诉为终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
        第二,关于涉黑案申诉书的撰写问题
        第一个是刑辩律师在会见服刑人员和阅卷后,可撰写一份有理有据的刑事申诉书。根据刑诉法第25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由此可见,刑辩律师在阅卷之后务必要根据该条的规定撰写一份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刑事申诉书,当然刑辩律师在阅卷之时,务必要注意一审辩护律师与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于程序问题,对于证据问题,对于案件事实问题,均需要认真审视,深入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个是关于涉黑案申诉的重点问题。涉黑案的申诉,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这个是申诉的核心问题。刑辩律师应根据涉黑当事人的角色不同,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键认定以及相应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尤其是关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的证据的评判。只有争锋相对才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申诉观点。以上便是笔者本人对涉黑案进行申诉的简单总结。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黑案的申诉,当事人家属需聘请高度负责的刑辩律师来做,此外,别无更好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