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二审法院在对涉黑案二审书面审理时更应当认真仔细审查
时间:2020-04-1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二审法院在对涉黑案二审书面审理时更应当认真仔细审查
——贾慧平律师

        涉黑案的二审程序,如无特殊情况,二审法院一般会进行书面审理。二审程序对于任何刑事案件当事人而言,基本为最后一次机会,尤其是那些被判重刑的年事已高的疑似拔高化认定的涉黑案当事人而言,这些当事人的余生基本将在监狱中度过,由此可见,二审法院的审理尤为重要。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案的证据往往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对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往往并不能定罪处罚,但在涉黑案中却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如笔者办理的内蒙古安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中,被害人许某某报案称,其在1999年向被告人举债,时隔二十年后的2019年,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当年敲诈勒索其29万余元。本案严重缺乏书证,物证,但一审法院却予以认定。又如在笔者办理的吉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报案称被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但公诉机关却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罪。该案的所有证据,包括报案材料,同案当事人,证人证言均支持诈骗罪,但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决。如笔者办理的陕西牛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牛某某系该村委会副书记,一审法院以其操控基层政权为由认定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显然司法机关在涉黑案中对基层政权采用了扩大解释。对于这些二审涉黑案,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均认真负责阅卷,深入思考撰写辩护意见,向二审法院提交并指出案件所存在的重大问题,但二审法院很少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持原判者众多,其真实的原因令人恐惧!
        笔者坚决拥护国家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于基层社会的治理而言达到了很好的预想效果,但回过头来对我们已办结的涉黑案进行检讨,很多并不具备四个明显特征的普通刑事案件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否定的是,这些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当事人多多少少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但问题的关键是,罪责刑一致很少有司法机关做的到,尤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黑案,不管如何,坚持罪责刑一致即是坚持法治的最低底线。
        对于审理涉黑案的二审法院,在进行书面审理之时,一定要高度重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因受政治压力而草草审结,一定要查明每一个涉黑案的关键性证据,尽量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排除证据的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