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对涉黑案中的辨认笔录一定要加以质疑
时间:2020-04-1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对涉黑案中的辨认笔录一定要加以质疑
——贾慧平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涉黑案中的辨认笔录往往得不到辩护律师的重视,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其实,在涉黑案中,辨认笔录往往存在严重的问题。
        辨认笔录是司法机关对被害人或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对某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确认的法律文书,辨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辨认人或出于惧怕犯罪嫌疑人报复不敢辨认或胡乱辨认,或由于记忆模糊或根本就没有看到犯罪只是听人讲便予以辨认,当然,一些司法机关也存在对辨认人一定的误导,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一定要质疑辨认笔录的客观真实性。
        笔者本人办理的刘某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一案中,辨认人某丁在辨认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之时的错误辨认导致司法机关将本不是参与实施犯罪的某甲作为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某甲后被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多年后,真正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某乙归案,某甲才被释放。当司法机关问某丁为何要向司法机关错误辨认时,某丁的回答是:我认为你们公安机关抓回的人一定没有错,所以就辨认了;我给你们辨认了,你们也就不再找我了;当初的确没有看到某甲实施犯罪,也不认识某甲,只是听大家说是某甲实施的。由于某丁的错误辨认,导致该案一审法院错误判决某甲重刑,也导致了司法机关未能即时抓获真正的罪犯。
        由此可见,涉黑案中的辨认笔录并非都是客观真实无误,辨认笔录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错误。刑辩律师务必要严格审查,以常情常理来考察其辨认的可能性,千万不能全盘接受司法机关做出的辨认笔录,不提出刑辩律师应有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