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微服私访”案发现场对涉黑恶案件辩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0-06-2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微服私访”案发现场对涉黑恶案件辩护的重要性
——贾慧平律师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管是公安人员,检察官还是法官,律师,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尤其是疑似拔高凑数的案发现场比较多的涉黑恶案件,“微服私访”非常重要。笔者这里所指的“微服私访”即是要到案发现场去看看,到所谓的“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去看看,对于审查判断某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是否存在具有非常直接的作用。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法定犯,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司法人员“主观认识”的问题。只有亲自到案发现场查看,“微服私访”,你的主观上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公正的比较准确的“认识”。
         对于涉黑恶案件而言,当前普遍存在疑似拔高化凑数的现象,很多案件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同时也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高度,证人,被害人各怀各的目的没有如实陈述,办案机关也没有持严谨且实事求是的态度,导致很多的普通刑案成为了涉黑涉恶案。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这个疑似被拔高化凑数的涉黑恶案件能不能得到破解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那唯一的也是最好的办法就是到案发现场去看看,“微服私访”下。
         笔者认为,这些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均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否属于符合四个特征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以该罪处罚治罪则未必。目前笔者所办理的河南李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即为疑似拔高化。在笔者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后,笔者原来通过一审判决书以及案卷中某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所形成的观念与实地查看后形成的观念截然相反。心里疑惑,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古以来,“微服私访”便是司法机关查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宝,不“微服私访”,如何能知道层层迷雾背后的真相?识破作奸犯科与诬告陷害均需要“微服私访”。
        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尤其是刑辩律师在处理涉黑涉恶案之时,如条件允许,千万不要害怕辛苦,务必实地查看,务必“微服私访”下,这种做法对正确处理涉黑涉恶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