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对于涉黑恶案的处理一定要罚当其罪
时间:2020-07-04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对于涉黑恶案的处理一定要罚当其罪
——贾慧平律师

        从目前笔者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涉黑恶案当事人家属的咨询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罚不当其罪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最近“六清行动”中的涉黑恶案件。
        这些涉黑恶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均认为自己的家属的确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却都认为司法机关判处的刑罚太重。
        笔者认为,“举重以明轻”是一项法律原则,对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比较作用。就目前查处的大多数涉黑恶案而言,一般为借贷性质的刑事案件,属于侵财型犯罪。在侵财型的涉黑恶案件中,往往没有致人重伤的结果,由此可见,对于侵财型的没有致人轻伤结果的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其量刑之时应当比故意杀伤类,绑架抢劫类,毒品类刑案的量刑幅度要轻。反观目前的借贷性质的涉黑恶案的量刑,对于组织领导者和首要分子,司法机关的量刑往往为十五年,二十年甚至二十五年。如笔者办理的甘肃郇某某被控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郇某某所实施的绝大部分行为均为向借款不还的当事人催收借款,其并没有致人轻伤的结果,但司法机关裁判郇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如笔者办理的内蒙古安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安某某本身为放贷人员,其没有实施致人轻伤的结果,但司法机关裁判安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笔者在此要指出的是,对于侵财型的没有致人轻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于所谓的组织领导者,其量刑幅度也不应当超过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于侵财型的没有致人轻伤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对于首要分子的量刑,同样其量刑幅度不应当超过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我们坚决不能假扫黑除恶之名,对那些疑似涉黑恶案件的当事人严刑峻罚。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对于涉黑恶案件的定罪,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扩大,不凑数;对涉黑恶案的当事人的量刑,更要罚当其罪,让其从内心深处认罪伏法才是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