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案中的被害人出庭问题
时间:2020-07-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案中的被害人出庭问题
——贾慧平律师

        在涉黑恶案件中,几乎所有的被害人均夸大其词,歪曲甚至捏造事实,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其中的原因,固然有其痛恨被追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曾侵害过其利益,但在某些涉黑恶案件中司法机关诱导甚至威胁被害人作不实陈述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申请法庭通知被害人出庭陈述案件事实是非常重要的辩护工作。凡是笔者办理的涉黑恶案件,笔者在庭前会议上均向法庭书面申请被害人出庭,在书面申请中将被害人出庭陈述的必要性和理由写得非常明确,但,非常遗憾,直到现在为止,几乎没有一例涉黑恶案件的被害人出庭陈述。
        笔者认为,涉黑恶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是最严厉的,通常对于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判处十五年甚至二十五年的有期徒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整个控方证据体系中,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整个司法机关的指控和裁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是,被害人的陈述是整个控方证据体系的核心,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出庭陈述是必须程序,任何人和机关不得借各种原因予以非法剥夺。
        就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害人不出庭陈述的原因不外乎四种:第一种是侦查机关的原因,第二种是检察机关的原因,第三种是审判机关的原因,最后一种是被害人本人的原因。第一种原因,侦查机关显然是出于被害人的庭前的书面的陈述不被任何人和机关有效质疑之考虑,显然,其做法是不恰当的,刑事审判中心主义要求人证一步到庭,接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质疑,只有经过有效质疑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由此可见,侦查机关的出发点是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第二种原因,作为捕诉合一的检察机关,既然在侦查阶段依据被害人的书面陈述将被追诉人逮捕,意味着必须依靠被害人的书面陈述将被追诉人成功起诉,如果同意被害人出庭,意味着成功起诉面临不确定因素,担心庭审过程中被害人改变陈述,起诉工作陷入被动和失败。第三种原因,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每一起涉黑恶案件之时,均会投入巨大的时间,精力,经费,如果被害人出庭,将会导致庭审时间无限期延长,且涉黑恶案件均为政治色彩比较浓的案件,地方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审判效率的要求要比审判公平的要求要高,审判机关甚至会协助检察机关处理一些庭审中出现的意外问题,法律规定的互相监督作用已发生异化,当然,作为审判机关更不会通知被害人出庭陈述。最后一种,被害人本身的原因,既有担心被追诉人的报复,也有其说谎而不敢面对被追诉人质疑的内心恐惧。
        在涉黑恶案件中,作为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当然是希望被害人出庭陈述,希望通过对出庭的被害人进行质询,让案件事实真相走向法庭。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申请被害人出庭的问题上,面对的是来自四个方面的阻力,申请被害人出庭陈述基本不可能,在如此情况下,被追诉人和辩护律师只能是强烈要求法庭通知被害人出庭,除此之外,便是通过认真负责的质证将被害人陈述的荒谬揭露在法庭之上。
        解决被害人出庭陈述之问题的根本关键在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司法机关必须改变司法观念,务必以司法公平理念取代司法效率理念,试想,没有公平公正的司法追诉,只能造成遍地的刑事冤错案件,这样的司法活动并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