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对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对待控方证据应“深入敌后”
时间:2020-09-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对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对待控方证据应“深入敌后”
——贾慧平律师
        
        刑辩律师对涉黑恶案件的辩护,一定要脚踏实地,对控方证据每页必过,这是为涉黑恶案件当事人进行尽职尽责辩护的刑辩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当然也是做好质证工作的第一步,刑辩律师在每页证据必过之后尚需“深入敌后”,到每一份证据背后,从常情常理的视角去进行审查判断,这个问题往往被很多刑辩律师所忽略。
        对涉黑恶案件进行辩护的刑辩律师不仅要对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还需要本着常情常理的视角来进行审查,考察某些定罪证据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是否荒唐不可信,由此可见,刑辩律师对涉黑恶案件的一些控方证据往往从三性上来考虑还不够,某些司法机关为了将某个案件定位为涉黑恶案件,往往在证据三性上也是下了功夫的,这些证据并非如“莫须有”定罪的粗糙,但,某些司法机关在精心收集证据之时,往往会忽略证据也必须符合常情常理。
        如笔者办理的内蒙古某涉黑案,控方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的行为长达三年之久,还因为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导致被害人公司搬离原办公地点,部分员工辞职。经笔者仔细审查该案的相关证据,所谓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仅仅是向被害公司索要被借走的房产证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也没有延续三年之久的时间。从常情常理上讲,索要房产证怎么可能延续三年之久的时间?谁有这么大的耐心?被害公司搬离原来的办公地址,部分员工辞职更与被告人索要自己的房产证风马牛不相及,严重违背常情常理。又如笔者办理的山西某涉黑案,被告人被控开设赌场罪。经过笔者认真阅卷发现,被告人是和其他二人合伙租赁房屋,且从游戏机厂家拉回来游戏机开设游戏厅,非正常开业先后不到两个月,基本没有收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司法机关不仅调查收集了该游戏厅与学校围墙的距离,而且收集了诸多的言辞证据。笔者认为,该案证据存在着严重违背常情常理的问题。一没有物证,用于赌博的游戏机在哪里?无法证实游戏机具有赌博上下分的功能;二没有参加游戏机游戏的人员的证据,参加游戏的输赢情况不明。三是被告人把游戏机摆放到租来的房间内就是开设赌场吗?难道不能认定为正常的开设合法的游戏厅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不是“霸王硬上弓”是什么?如此控方证据明显违背常情常理。
        笔者认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的涉黑恶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拔高化,凑数化问题,当然在证据上也就存在着更多不可思议的荒唐的问题。为涉黑恶案件进行辩护的律师一定要从控方证据体系中跳出来,深入到控方证据的背后,“高屋建瓴”,以常情常理的视角来审查判断证据,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