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应对只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说不
时间:2020-09-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应对只有被害人陈述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说不!
——贾慧平律师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很多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个案存在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持否定态度的情形,刑辩律师在法庭质证中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笔者本人作为一名专做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应当对于此类案件敢于说不!
        任何刑案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当然,在所有的证据中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为书证和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它书证、物证且被告人否定的涉黑恶案件,存在被告人实施或未实施的两种可能,对于这种情况,刑辩律师必须说不!
        笔者在办理内蒙古某涉黑案时,即遇到了此种问题。某被控敲诈勒索案,发生在二十年前,基本案件事实为民间借贷,被害人向被告人举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前,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里,被害人从未有向司法机关报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且被告人对该被控的敲诈勒索行为明确否定。笔者认为,该案具有被告人未实施的可能,该情形属于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大量的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刑辩律师必须说不!这里涉及到刑辩律师的职业定位与价值抉择,当然,这样的辩护无可厚非。
        笔者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经常对律师同仁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讲,必须要以合理性来认定只有言词证据的涉黑恶案件事实,一个不合情理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案的荒唐,该案的根本不存在。
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天理国法人情”。天理是什么?国法是什么?人情是什么?笔者认为,天理国法人情的基本内核就是合理性解释。
        结合以上的论述,在涉黑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要对只有言词证据且没有其它客观性证据的案件大胆说不!涉黑恶案件的刑辩律师只有这样去做,才能极大的推进法制中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