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如何看待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
时间:2020-09-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如何看待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
——贾慧平律师

        在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刑辩律师作为其辩护人,首先判断的是其认罪还是不认罪?如其认罪的话,涉及到其认罪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如果不认罪的话,如其庭前的有罪供述又不存在侦查机关刑讯逼控或指供诱供,此时如何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得知案件的真相?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一般而言,作为被追诉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避重就轻甚至零口供都是存在的,当然,刑辩律师遇到更多的是,当事人在编造谎言或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做有罪供述,但法庭开庭过程中当庭翻供的情况。
        鉴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并非是刚刚走向社会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人员,这些被控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那些组织者领导者,骨干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哪个不是“百炼成钢”?笔者近日在庭上向一名被控涉黑骨干的被告人当庭发问,经发问发现,该被告人在14岁小学毕业后即走向社会,扛过麻袋,拉过平车,做过油漆工,卖过小吃,最后在娱乐会所开设食堂,其一直在社会最底层讨生活,这样的社会经历已使其不得不圆滑世故,处处小心,他哪里会与你刑辩律师坦诚相待?
        如此看来,刑辩律师不要寄希望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能将其曾经的所作所为给你托盘而出,把案件的真相全部给你讲出来,那同样是不符合常情常理之事。
        刑辩律师如何看待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笔者本人作为一名执业27年的专做涉黑案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此时唯有以在案的证据作为判断的标准,当然,当遇到控方证据与辩方证据的证明力相当之时,一定要向法庭指出,此时应当以疑点利益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进行审查判断。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不管是刑辩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都必须以证据裁判原则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复原。法律人追求的目标是发现案件事实,并非是发现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永远不可能被发现,法律人所做的事情只能是让案件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
        近日,笔者在山西参加一涉黑案庭审,休庭后法官感慨,一遇到法庭讯问当事人有关案件的关键问题之时,每个当事人都回答:忘记了,不认识,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都有精神问题?
        面对法官的感慨,作为辩护律师,笔者完全理解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的心理。面对严峻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面对被拔高化认定的风险,出于自私自利的本性,哪个当事人愿意自认犯罪?
        不管如何,鉴于法律赋予的职责不同,刑辩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内容还是有所区别的,刑辩律师即是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其着力点即是指出该案的事实存疑。
        总之,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之时,始终要坚持证据裁判的原则来审查判断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不要寄奢望于当事人会把真相告给你。认认真真办案,踏踏实实做律师,专业专注,铸造经典,才是你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