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回避权利的思考
时间:2020-09-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回避权利的思考
——贾慧平律师

        在刑辩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刑辩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可不重视。
        当事人的回避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辩护权利,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想得到公正,首要保证的是程序公正,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所依法享有的回避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
        笔者作为一名专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当事人回避权利没有被有效保障的原因不外如下几点:首先,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制度为有因回避制度,没有无因回避的相关规定,这就决定了当事人在行使回避权利之时务必要向法庭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但当事人往往很难提出符合法定情况的回避事项,包括刑辩律师;其次,承办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为庭审做了精心的准备从而耗费了大量精力,一般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案卷多达几百本,如当事人提出回避,承办法官,检察官为该案所进行的准备将付之东流;其三,司法机关中能胜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公诉,审判的人员往往并不足额,如果当前办理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被回避掉,在短时间内,繁重的阅卷任务无法即时完成,司法机关审理该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势必延迟,无法达到司法机关所要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佳之预期目的。其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往往是当地党政机关的头等大事,司法机关为了使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庭审顺利进行,财政上往往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花费巨大,往往百万之巨。如笔者办理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的庭审,当地即投入了三百万巨资,几乎当地全部的消防,救护,交警,法警,公安,宣传,酒店等全部到位。
        出于以上种种原因,相比较强大的国家权力,当事人及其刑辩律师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所提出的回避权利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基本属于忽略不计,因此,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同意当事人所提出的回避申请。
不可避免的是,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往往流于程序,简单地予以驳回回避申请及回避复议申请,司法机关基本没有实质性的保障当事人及其刑辩律师的回避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显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简单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无法做出有效救济。笔者在内蒙古办理的一涉黑案便遇到了此问题。
不管目前的情况如何,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回避问题时一定要竭尽全力的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去争取,不能无所作为。
        只有不问结果,负重前行,才能对得起当事人的嘱托,才能在自己的执业生涯中不留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