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方略(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方略
时间:2020-10-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常见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方略(二)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方略
——贾慧平律师
        
        刑辩律师如何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这里须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参加人员,一类是一般参加人员,有的司法机关将积极参加人员与骨干分子视为一体,其实两者还是有区别的。针对积极参加者或骨干分子与一般参加者的辩护方略不同,尤其是对于那些只参加过一次且是十年甚至二十年前的一起治安案件的一般参加者而言,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并非是疑似无罪辩护的问题,而是真正无罪辩护的问题。
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需要确定,当事人被控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积极参加人员或骨干分子还是一般参加人员,两者在处罚结果上存在重大区别,如一般参加者,法庭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积极参加者,则要判处三年起步的有期徒刑。
        作为被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他们是司法机关要求作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重点对象,但一般参加者的认罪认罚行为对于涉黑案件整体的正确司法认定存在一定消极作用,司法机关将某案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个非常复杂的主观认定过程,并非易事。从笔者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研究以来,已经撰写了170余篇的文章,自觉尚未对该认定问题已透彻剖析。
        笔者认为,第一、刑辩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本案是否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也就是本案是否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所有刑辩律师从案件所有证据中找到突破口。第二、在很多的涉黑案件中,有些公诉机关指控该案存在两个组织领导者,其实这个问题的实质即是将积极参加者拔高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对于同一起涉黑案中认定两个组织领导者的用意很明显,“一锅烩”、“捆绑起诉”就容易将全案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拆开则两散,其间的任何一个被控的组织领导者绝对不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管是从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还是参加人员的数量来考虑。笔者曾办理了三起在同一起涉黑案中被控两个组织领导者的案件,经过审判,其中有两起未被全部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最终认定一个组织领导者,有一起是被认定为同一起涉黑案中两个组织领导者,笔者认为,同一起涉黑案中不可能存在两个组织领导者,这种司法认定与思维规律是相矛盾的。第三、刑辩律师要审查被控参加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实体组织还是抽象组织?刑辩律师首先要分析的是,当事人是否加入了该实体或抽象组织并在该组织内担任何职务的事实并从控方证据中找到相关证据,之后再从“三性”上进行透彻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是被强拉硬拽入一个不知所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刑辩律师要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加人该实体或抽象组织的主观故意,以其所担任职务的权力层级和职务内容为角度来判断是否能明知其加入的是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或抽象组织?第五、从公诉机关指控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特点来判断;如其没有实施多起具有组织性特点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其行为完全可以做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具体该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的特点,须以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认定某违法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行为的条款为准,不能随意扩大认定。第六、对于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当事人,财产刑分为两种: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刑辩律师应认真分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者是否属于可以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对象?罚金刑应判处多少?当事人名下的财产与其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第七、笔者在此重点要强调的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标准应严格依据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为标准,不得因为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打击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就对相应的证据标准降低,同时,刑辩律师更应向法庭指出,任何司法机关均不得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否则应追究责任。第八、在司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先定性后取证,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即是在将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向全社会征集相关当事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此情况下,就会有很多的“各怀异心”的所谓被害人去司法机关报案,司法机关这样做给人以“编导”涉黑案件的嫌疑。笔者办理的很多涉黑案件均存在司法机关先从一个刑事案件着手,之后纵深突破,“挖地三尺”,二十多年前的违法犯罪案件均被侦查立案,已调解解决的治安案件也多以寻衅滋事案起诉,甚至多达一百余起,这需要刑辩律师有一双“火眼金睛”。
        总之,作为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刑辩律师,务必要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的基本原则来统领自己的辩护工作,一切辩护意见均以在案证据为支撑,公平公正,一定要把每一个经手的涉黑案做成不留任何遗憾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