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如何对涉枪涉命案之涉黑案进行辩护
时间:2020-10-1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如何对涉枪涉命案之涉黑案进行辩护
——贾慧平律师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对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涉枪涉命案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组织领导者的量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涉枪涉命案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对于刑辩律师而言,面对的不仅仅是该案件本身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还面临着其中的主要当事人依据在案证据能否被判处死刑的严峻问题。对于涉黑死刑案件的辩护,于刑辩律师而言,能否发现足以使当事人保命的证据及辩点便是考量其刑辩水平的最好参照物,这也决定了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涉枪涉命案之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复杂性与任务艰巨性。
        笔者之前讲过,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均为必要共同犯罪,尤其是其中涉及到枪案命案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刑辩律师就必须要分清主要与次要矛盾以及矛盾主要与次要方面,这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对全案以及主要当事人的定罪与量刑之重大问题,关键时刻决定当事人的生死。
        在笔者曾办理的广东刘某涉命案的一起涉黑案中,司法机关认定该案存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三个组织领导者,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第一被告人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第二被告人判处死缓。由司法机关的量刑情况来考察,并非排在第一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即会判处最重的刑罚,关键还是要看刑辩律师是否能分得清楚,谁应当对涉黑的命案承担主要责任,被认定为第一组织领导领导者是否真正的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该案证据是否能证实该案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的问题。
        对于涉枪涉命案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一般在当地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当地的司法机关非常重视,一般而言,其所调查收集的证据比一般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的证据更要确实充分,给刑辩律师留下的有效辩护空间并不是很大,但涉枪涉命案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也同样存在一般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特点,一些被控的枪案命案的案件发生时间久远,尤其是发生在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前的枪案命案,其中有的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死无对证;有的证人年事已高,对案件的陈述往往不够明确或不在人世,且一些案发现场也发生了变动,案发现场的建筑物或被拆除或被改造等,再加上当时的侦查取证和侦查科技水平有限,导致一些涉枪涉命案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失去了非常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在这种情况下,认真仔细负责的刑辩律师进行辩护一般是会取得比较满意的辩护结果,但如何去做呢?无论如何,这样一把“好牌”,刑辩律师总不能打得稀烂吧!这的确是一个值得大家深入思考的问题。
        近日,笔者办理的一起广东张某被控故意杀人等涉黑案便遇到了此问题。23年前,被害人李某被两名当事人持枪射击,身中八枪致死。23年后,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当事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当事人张某供述其本人当时不在作案现场,没有参与实施枪杀被害人李某的案件,其拒绝认罪。笔者经过仔细阅卷后发现,当事人被同案当事人证实——当晚其在案发现场吸过香烟,但侦查机关并未对犯罪现场的烟蒂进行取证以确定其在案发现场;侦查机关在现场收集到七枚子弹壳,后侦查机关又破获一起涉黑案,查获多支枪支,后经技术鉴定,七枚子弹壳的五枚子弹壳是被查获的该涉黑案的一支枪支所发射,其余两枚子弹壳并非该枪支发射,于此同时,侦查机关也并未对现场所收集到的子弹壳与收集该子弹壳的位置进行标注,进行特定化,导致该案两名当事人开枪的位置、子弹壳掉落的位置、子弹射击到地面的弹痕、被害人身体被枪击的顺序、被害人被枪击的致命伤无法查证落实;侦查机关未对遗留在现场子弹壳上的指纹进行鉴定,以确定同一性;侦查机关也未对被害人身体上被贴近射击所形成的烧灼痕迹以及射击残留物进行法医鉴定来确定火药成分以证实被害人的致命伤系哪支枪支所发射的子弹形成。
        如何处理笔者在阅卷中发现的这些问题,决定着辩护结果的好坏。经笔者了解,虽然案件发生已23年,但案发现场却因特殊原因并未改变和拆迁,后笔者亲自去案发现场查看了现场,更对案件的辩护增强了信心。
        对于涉枪案命案的涉黑案辩护,笔者认为,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辩护,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将枪弹的相关物证作为整个辩护的核心,不管是证人证言还是同案当事人的陈述,也不管是现场勘验笔录还是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均应当围绕枪弹物证来进行。当然,刑辩律师对枪弹的相关物证的研究是要深入研究枪伤的射入口、射出口、弹丸、弹壳、弹着点等相关物证信息,推断射击位置、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顺序等问题。
        总之,刑辩律师对枪案命案的辩护,务必要将枪弹的物证作为核心,将存在互相矛盾的证人证言、同案当事人的供述、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作为外围的证据,将双方有机联系起来进行幅射性审查,只有这样,刑辩律师的辩护才能得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