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它生物性物证,能认定当事人在现场杀人吗
时间:2020-10-2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它生物性物证,能认定当事人在现场杀人吗?
——贾慧平律师

        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它生物性物证,司法机关在认定当事人在现场实施杀人的事实之时应当非常审慎,尤其是在判处当事人死刑的案件中更要慎重,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之时,不应当认定当事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
既然当事人被控在现场实施了杀人的犯罪行为,案发现场一定遗留有当事人的生物性物证,如毛发,唾液,血液等,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务必要仔细勘察现场,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刑辩律师在开放性的案发现场,如道路以及道路两侧,如对外开放的楼台馆舍,只要有可能,刑辩律师都应当到案发现场走访调查。
        在笔者之前办理的陈某被控故意杀人一案中,在案指控陈某在案发现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同案犯的供述),在现场收集的物证无一指向陈某,后笔者走访了当年的案发现场,认为陈某被控故意杀人的证据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笔者在会见陈某时,多次问到,既然你没有实施枪杀被害人的行为,为何诸多的同案犯均指控你参与实施该案,你能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吗?陈某回答说,因为该案涉及到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其他同案犯为包庇真正的行为人——涉黑的组织领导者而诬告陷害陈某参与实施该案。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存在利害关系的同案犯的指证(不可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的一般参与者的指证是否可以证实其他当事人实施犯罪?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它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而是特殊的共同犯罪。
         笔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便紧紧围绕枪案现场,对指控陈某故意杀人的多个同案犯供述进行认真比对,找出其重大矛盾之处。最后笔者在法庭的第二轮辩护过程中,以“三人成虎”,“循名责实”,“空中楼阁”三个成语来结束法庭辩论。笔者指出,不管是法庭,检察员还是辩护律师,在面对只有言词证据而没有生物性物证的杀人命案之时,应当以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来看待在案证据,不能违背常情常理来审查判断案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