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将涉黑案与涉恶案捆绑处置是要不得的
时间:2020-10-2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将涉黑案与涉恶案捆绑处置是要不得的
——贾慧平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现了将涉黑案与涉恶案捆绑在一起进行处置的现象,甚至无视法律的诉讼程序,“拉郎配”。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严重混淆了涉黑案与涉恶案的区别,将某些不构成涉黑罪的当事人以涉黑罪来起诉判决,拔高化扩大化处置,造成定性错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极大地侵犯了人权。
        涉黑案是具有四个特征的有组织犯罪,涉恶案则是不具有四个特征的有组织犯罪。涉黑案成立单独罪名,组织领导者会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恶案则不会单独成立罪名,财产处罚也仅仅限于判处罚金。由此可见,涉黑案的处罚不能不说是非常严厉的,“打财断血”,半生辛苦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余生也将在牢狱中度过。
        笔者办理的安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赵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便涉及到了此问题。
        安某某系高利放贷的行为人,该案同时尚有秦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判决安某某,秦某某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后,安某某,秦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七名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以讲,现一审法院的判决尚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案件事实,但最根本的问题并未解决。该案存在将安某某案与秦某某案捆绑在一起处置的问题。本案安某某与秦某某仅仅在某些个案中有所牵连,但各自人员独立,并不存在相互交集的组织联系和纪律惯例,可以这样认为,“合则两害”,两案并案从理论上可能构成涉黑案,“分则两利”,两案分开处置均难以构成涉黑案。此时,需要刑辩律师来“循名责实”,按照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来认识该案的实质。
        赵某系高利放贷人员。之前赵某曾被以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罪按照恶势力犯罪处置,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赵某涉恶案被并入李某等涉黑案并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笔者之前曾经写过文章对此案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分析,认为此种做法有违刑事诉讼程序,且有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的嫌疑。赵某涉恶案共计有五名当事人,除赵某外,其他四名与所谓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无任何关联的当事人也一并被以涉黑案起诉,非常明显的是拔高化扩大化认定,笔者也断定,其他四名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后必将不会全部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来定罪处罚。
        笔者在此所讲的这些问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属普遍现象。笔者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伟大的斗争,对于维护政权稳定,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应当精准司法,严格司法,不能“任性司法”。唯愿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务必严格区分涉黑案与涉恶案,千万不要将非常明显的涉恶案并入涉黑案予以拔高化扩大化处置,产生更多的冤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