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上诉审的开庭问题
时间:2020-11-0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上诉审的开庭问题
——贾慧平律师

        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几乎所有的涉黑案在一审判决之后均存在着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其上诉理由基本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持有异议,尤其是被“打财断血”的当事人而言。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一旦涉黑案的当事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能否开庭或将该案能否发回重审开庭。这是一个不管是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均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重大程序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二审开庭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而能否开庭或发回重审将决定着该案能否被依法改判。就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涉黑案的二审开庭或发回重审开庭的机率很小,要想使二审法院开庭或发回重审开庭,并非运气使然,需要当事人及其家属和刑辩律师的共同努力,努力在案件证据中找到可以使司法机关必须二审开庭或发回重审开庭的理由。 
        笔者在2019年办理的河南省王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即是由辩护律师的艰辛努力而使该案在二审法院开庭。笔者在2020年办理的内蒙古安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同样是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之下,由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十五天。检讨笔者办理的大量的二审涉黑案,该两宗涉黑案最终二审开庭的决定性理由基本上均为诉讼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笔者在此思考的问题是任何一宗涉黑案均存在的证据严重不充分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足以导致二审法院开庭,可以讲,在大多数的涉黑案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并非是导致二审法院开庭的理由。
        以河南王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开庭为例,该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当事人王某曾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证据、被违法监视居住期间所取得的证据要求排除,但一审法院并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是直接采纳该大量的非法证据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后笔者在接受二审委托之后,经过多次会见以及仔审阅全部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笔者认为,该案的确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后笔者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并做了大量的工作,后该案在二审法院开庭,虽然结果不理想,但通过开庭,使该案暴露了更多程序和实体证据的问题,为将来的申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以内蒙古安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开庭为例,该案在一审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安某某的辩护律师与其发生争执,后一审法院并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安某某的辩护权利,后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安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后安某某上诉,笔者本人接受该案的上诉委托之后,经过多次会见,仔细阅卷,认为该案不仅诉讼程序存在重大问题,且实体证据也存在重大不足的问题,后笔者向二审法院提出该案应当开庭或发回重审开庭的上诉辩护意见,其中,一审法院未充分保障当事人安某某的诉讼权利是首要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该案在原一审法院开庭达十五天,经十五天的庭审,经笔者以及其他尽职尽责辩护的律师同仁们的努力,将该案所有证据的缺陷充分展现于法庭之上,后该案宣判,一审法院虽然没有判决当事人安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总体上来讲,将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其他当事人未予认定,对当事人安某某的量刑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三年,减去一宗敲诈勒索案和一宗非法拘禁案。笔者认为,该案经过发回重审开庭,使该案的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在法庭之上,同样为今后的上诉和申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对笔者本人以上的亲办案例所进行的检讨,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对涉黑案的二审辩护一定要有信心,务必多方位多角度的去深入挖掘辩护点进行“绝杀”,竭尽全力的去辩护。即使不能使涉黑案二审开庭,即使二审开庭也未能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帽子”摘掉,但刑辩律师必须要努力,将该涉黑案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摆到法庭上,让真相走到法庭,把这些问题记录在法庭庭审笔录中,保存在庭审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中,为将来的上诉和申诉打下坚实的基础,做到问心无愧!
        刑辩律师一定不能自暴自弃,越是艰难越向前,抗争本身即是在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