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应当选择最艰难的证据不足的辩护之路
时间:2020-11-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应当选择最艰难的证据不足的辩护之路
——贾慧平律师


        世界上没有控方证据为“天衣无缝”的刑事案件,刑辩律师只要细心,每页证据必过,不放过蛛丝马迹,均会找到有价值的“绝杀”辩点,尤其是那些基本上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
        证据不足辩护的实质即是将证据所具有的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案件事实的荒唐性等)给法庭指出来,使法庭对检控方的检控产生合理怀疑。鉴于中国的法制传统和各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虽然证据不足的辩护未能使法庭判决当事人无罪,但必会使法庭或多或少的选择对当事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笔者在办理的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之时,均会每页证据必过,深入思考这些证据的表面和实质意义,把它放到整体案件的背景中去检讨,以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来审查。此时,刑辩律师如选择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将要比选择认罪认罚的辩护付出百倍甚至千倍的努力和心血。
         就笔者日前办理的一宗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经过笔者初步审查检察院的起诉书,发现很多起指控均为概括性指控,没有每宗受贿行为的具体要素,如所谓的利益,受贿的时间,地点,行为人,来源,去向等,甚至被搜查的财物与其本人合法收入购置的财物混同,处处存在合理怀疑。经过笔者会见,当事人指出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是把搜查到的财物让其确认,之后将其合法收入与被搜查到的财物相抵,让其解释其合法收入与被搜查到的财物存在的巨大差额,后把其工作通讯录,工作笔记本交给当事人让其“回忆”,后再向所谓的“行贿人”取证,后再向当事人确认,此种取证方式即为典型的“先供后证”。“望闻问切”,在看守所内,当事人面对笔者本人就案件证据以及事实所提出的种种合理怀疑感到非常困惑,当然,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还是经过辩护律师证据不足辩护后的结果。此时,辩护律师要其树立信心是非常重要的,也只有让其树立信心才能和辩护律师积极配合,让案件真相走向法庭,而如何才能让当事人树立信心却是非常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不得不提的是,办案机关亦确认,所有查实的案件均为当事人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此时,刑辩律师应怀疑办案机关轻而易举侦办此案存在太多的不正常,办案机关是不是太顺利了?没有不存在悬念的影视剧,而人世间发生的真实的故事远比影视剧中的故事还要精彩。笔者作为一名执业26年的刑辩律师,此时潜意识里觉得此案非常蹊跷,当然这也决定了笔者所采取的辩护方略即为证据不足的辩护方略。
        总之,刑辩律师应当永远以质疑的精神来面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辩护思路并非刑辩律师的首选。只要有一丝希望,刑辩律师就应当竭尽全力的做证据不足的辩护,当然证据不足的辩护要比认罪认罚的辩护要付出更多的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