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杰的行为能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系列思考之三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本篇文章是笔者对郭某杰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系列思考的第三篇文章。任何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均存在一个成立的时间节点,这个时间节点即是标志性事件或类似标志性的事件。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之时,务必要找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时间节点,尤其是要将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与法院判决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分歧点,进而考察本案是否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杰、李某飞等人陆续出狱,聚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一股社会势力,受其他各股社会势力的认可,抬举。出狱后的郭某杰先后通过与周某、李某飞合伙开设赌场,非法放贷等形式迅速获取非法利益,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特别是2014年6月29日某某KTV寻衅滋事一案中,郭某杰主持周某、张某龙双方打斗进而引发其他人员参与的殴斗,致周某死亡多人受伤,郭某杰的社会恶名进一步扩散,逐渐形成了以郭某杰为首,李某飞、姚某娃、赵某兵、杨某波为积极参加者,候某某、李某、窦某某、吴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2018年10月22日,郭某杰为维护某某KTV的经济利益,聚集王某某等人赶赴某某KTV,与某某KTV工作人员共同打击王某另一伙社会闲散势力,自此,该组织以郭某杰为首要分子,以李某飞、姚某娃、赵某兵等人为重要成员,以冯某、窦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公诉机关的指控可见,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且每一个“片段”都有标志性事件,组织脉络清楚,如将郭某杰等人恶势力团伙的形成时间认定为2014年6月29日某KTV周某被故伤害致死案件;如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认定为2018年10月22日的某KTV寻衅滋事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到2014年,郭某杰、李某飞、姚某娃、杨某波等人陆续出狱后经常聚集在一起,在某某茶苑、某某茶楼、李某飞家中大肆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非法聚敛钱财。李某飞、姚某娃、赵某兵、杨某波等人在赌场帮助郭某杰实施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浮水放贷,逐步形成了以郭某杰为首,以李某飞、姚某娃、杨某波、赵某兵为骨干成员,以霍某云、吴某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短期内聚敛财富,为了争夺江湖地位,打压其他势力,多次实施恶性暴力违法犯罪,如某某KTV、某某酒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郭某杰通过请客吃饭,组织成员外出旅游、发放生活费等方式笼络人心,豢养组织成员。2018年10月22日郭某杰得知王某在某某KTV滋事时纠集他人赶赴某某KTV,与某某KTV工作人员配合共同打击王某等人,导致双方持械在某某KTV随意殴打他人,打砸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便是原审法院对郭某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全部事实认定。

条分缕析,经对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解剖”可见,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节点语焉不详,未进行明确认定,也未明确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以“犯罪组织”定论,不能不说是“白璧微瑕”。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到2014年,郭某杰等人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郭某杰为首,以李某飞、姚某娃、杨某波、赵某兵为骨干成员,以霍某云、吴某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笔者本人不清楚的是,郭某杰等人所成立的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还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法院在所谓的犯罪组织的成立问题上避而不谈发生在2014年6月29日某某KTV周某被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

从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思路——郭某杰等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成立后不断实施恶性暴力案件(某某KTV聚众斗殴)的思维路径可以推断: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应当在某某KTV聚众斗殴案件之前,而某某KTV聚众斗殴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14年6月29日,可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是在2014年6月29日之前,因为原审法院认定,该组织在成立之后陆续实施某某KTV聚众斗殴、某某酒吧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件。经笔者检讨,本案指控的某某KTV聚众斗殴的时间是2014年6月29日;非法拘禁张某的时间是2015年初;某某酒吧寻衅滋事的时间是2016年7月15日;开设赌场的时间是2017年到2018年;某某KTV寻衅滋事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2日。从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脉络渊源来看,以上犯罪案件均是郭某杰在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案被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郭某杰在某某茶苑、某某茶楼、李某飞家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到2018年的两年期间。原审法院在对郭某杰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状描述中却认定:郭某杰在某某茶苑、某某茶楼、李某飞家中开设赌场是2012年到2014年的三年期间。通过检讨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基本事实即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郭某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是郭某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线。从检察院和法院的立场来检讨,没有郭某杰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案件,本案不会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以上分析可见,原审法院的认定存在重大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从原审法院判决主文可得出结论:郭某杰被判决认定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案件均发生在2017年到2018年,由其思维逻辑可得出结论,郭某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应当确定在郭某杰开设赌场完成之日,郭某杰被控的最后一起开设赌场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18年年初,由此,从原审法院的思维推理得出的结论——郭某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应当是2018年年初。但这个结论又与其判决认定的“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2012年到2014年相矛盾。

通过以上“层层剥茧”的分析可见,本案存在以下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公诉机关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18年10月22日的某某KTV寻衅滋事案;原审法院认定的时间节点为2012到2014年期间,但本案没有判决郭某杰在2012年到2014年间所实施的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和事实,郭某杰是在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第三个时间节点便是从原审法院判决的思维归纳的角度来推断——郭某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时间节点应当是2018年年初。

到底本案有没有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呢?如果郭某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何还会存在如此“剪不断理还乱”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个成立时间节点呢?——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