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财产处置问题系列思考之一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按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的财产处置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打财断血”是司法机关处置涉黑案财产的根本指导原则。就笔者在全国办理的涉黑恶势力案件的亲身经历而言,目前司法机关的认定相对比较简单,辩护律师也未高度重视,没有提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这个问题值得辩护律师进行深入研究。本篇文章是对涉黑案中财产处置问题进行研究的第一篇文章。

何为涉黑案财产的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黑案财产的处置指的是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由此可见,涉黑案中的涉案财产处置包括追缴,没收,返还三种形式。何为追缴?何为没收?何为返还?明确这一系列涉案财产处置措施的含义对于刑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何为追缴?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此可见,追缴指的是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并不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在内。
何为没收?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指的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可见,没收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进行处置的措施,针对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何为返还?返还就是物归原主。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侦查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搜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
公安机关在对涉黑案侦查完毕后,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时要做出《起诉意见书》,在该《意见书》中,公安机关应当对涉黑案的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后,在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之时要做出《起诉书》,在该《起诉书》中,检察院应当对涉黑案的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此可见,审查甄别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均有意见建议权,当然,最后还是要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决定。
这里经常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司法机关往往会将登记在被告人名下的所有财产认定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全部没收,而不根据客观情况加以区分为第三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笔者办理的河南王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司法机关即将被告人王某与其妻子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处房产全部认定为被告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如笔者办理的山西刘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司法机关即将登记在被告人刘某的姐姐刘某某名下的汽车作为被告人刘某个人的财产予以没收。如笔者办理的甘肃郭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司法机关即将郭某某代持的李某的股权认定为被告人郭某某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笔者认为,这些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案的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刑辩律师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合法的涉案财产处置方案,绝对不能对此重要问题置之不理。——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