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财产处置思考系列之二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该条的基本精神即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本着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原则,该条精神应当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我们这里要思考的是,这条规定的适用期间和范围,即在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裁判阶段之时是否应当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亲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经对该条所出现的章节而言,该项规定出现在侦查措施的章节之中,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措施章节;就该条的名称变化而言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变化,犯罪嫌疑人指的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当事人称谓;被告人则是法院的审判阶段的当事人称谓,由此可见,保留的规定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就该条的立法本意而言,即是为被刑事追诉的对象及其所扶养的亲属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之中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明显是出于保障人权之考虑。对于以上的思考结论,基本没有异议,现在关键要思考的是,该条的适用能否延伸到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裁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否应当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在司法实践当中,现行法律并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所以在人民法院的执行阶段,保留必需费用和物品的这个问题往往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在没收被告人的个人全部财产之时同样应当给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近亲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这与没收的涉案财产处置精神并不冲突,一个是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一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关键问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生活必需费用的幅度如何把握?扶养对象指的是哪些人?是否应当以及如何以年龄,智力以及行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物品指的是什么?这些问题是否应当由司法机关查明并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如果这些影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最低保障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司法机关的裁判将失去其保障人权的光辉,被告人有罪,其所扶养的亲属不一定有罪,且被告人并未构成可剥夺其生存权的犯罪,虽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保留其生活的必需费用和物品却是应有之意,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决定着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对社会的希望。
经对笔者本人参与辩护的全国的涉黑案件进行检讨,司法机关对于这个问题均没有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由裁判机关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以便于在法院执行阶段由具体负责执行的执行局来贯彻执行。如在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裁判,法院的执行机关便无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依法执行。
笔者认为,对于生活必需的费用,司法机关可参照被告人以及所扶养亲属所定居生活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进行计算。给付对象为被告人以及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亲属。司法机关对费用的保留应当一次性裁判,生活必需费用的接受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给付期限完全可以参照民事赔偿的标准进行确定。必需的生活物品,应当以衣物,普通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为限,如房产,汽车,摩托车等不应当被认定为生活必需品。以上事项以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之时进行的限定为主,以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由被告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向法庭举证为辅。当然,司法机关对生活必需费用,物品的保留的对象是那些在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产之时尚具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司法机关对涉黑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对这些问题审理查明并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只有这样才能既严厉打击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建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