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财产处置思考系列之三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企业的出资人在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时,对涉案的正在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能否被依法处置,涉及到涉案公司、企业能否正常经营,涉案公司、企业的巨额金融债务能否及时偿还,涉及到征地拆迁回迁项目能否实现,涉及到拖欠巨额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能否偿付,这些问题都不是可以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涉案的公司、企业员工能否就业与社会稳定的问题,对那些被查封、扣押、冻结巨额资金的公司、企业,当然也决定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当事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性是否会被社会某些人误解的问题。这些涉案的公司、企业一般均是私营性质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不涉及这个问题。由此可见,涉黑的正在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处置是司法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司法机关一般认为,如涉案公司、企业的出资人涉黑,这个公司、企业的所有资产注定要被没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很少具有现代司法理念——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司法机关在涉及到对涉黑的公司、企业资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便存在执法过度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涉黑案中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处置行为,不仅涉及到是否依法处置的问题,更涉及到利益最大化处置的问题即适度问题,当然利益最大化处置,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更多的公司、企业等经济管理知识。
从笔者本人办理的涉及到处于经营状态公司、企业的涉黑案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种,司法机关指定由原来负责经营的不属于涉黑案的人员继续经营,对涉黑人员的个人财产部分、实施违法犯罪的涉案财产部分、违法犯罪所得部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公司、企业的账户及财务资料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由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审计;除员工工资及日常管理费用外,所有营业收入均划入司法机关指定银行账户,如笔者办理的湖北张某涉黑案;第二种情况,由司法机关申请当地政府指派国资委,审计部门对涉案公司、企业进行接收,由国资委外聘专门的公司、企业管理公司进行经营,如内蒙古安某涉黑案;第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申请当地政府指派国资委,审计部门对涉案公司、企业接收,由国资委对该涉案公司、企业拍卖,如笔者办理的辽宁袁某涉黑案;第四种情况,司法机关对该经营性公司、企业查封、扣押、冻结后关停处理,如笔者办理的河南李某涉黑案。对于以上的四种处置情况,第三种处置方式明显违法,第四种处置方式失之于简单粗暴,当然也有违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司法机关应当对第一种,第二种财产处置方式有所抉择,在依法处置的前提下,使资产处置得以符合资产的性质,使资产的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处于经营状态的涉案公司、企业应当优先采取第一种方式,此种财产处置的方案有利于资产利益的最大化处置,不仅使公司、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员工就业,杜绝在法院裁判之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公司、企业财产被分配一空;如监管有力,亦不至于涉案公司、企业资产流失殆尽。此种做法,在相关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法律文件中亦有相关规定,如在最高院颁布的《处置意见》第三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如在该《处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虽然目前对于涉黑的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处置事项有法可依,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得不到有效执行,往往司法机关在对于涉黑的处于经营状态的公司、企业及资产查封、扣押、冻结后一关了之。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能以简单的关停方式或由国资委部门拍卖处置处于经营状态的涉案公司、企业,应当申请当地政府指派国资委,审计部门入驻涉案公司、企业或由原来的不涉案的相关人员继续经营该公司、企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涉案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使涉案公司、企业的资产利益最大化,保障涉案公司、企业的资产完整性。——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