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情节严重”?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随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结束,扫黑除恶斗争进入了常态化管理。当事人实施的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其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核心行为与基础行为,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引发出一系列常见的个罪,如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等,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是原因行为,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占比最大。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在原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增设了一款,罪名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综观该条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情节严重”。当事人实施了以下三种情况且“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笔者在此要讲的是——何为本罪的“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第一,该罪是增设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条文之下,该罪与寻衅滋事罪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危害的社会关系基本一致,只不过具有稍微特殊的情况,有立法的必要。可见,对该罪的“情节严重”的理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为准。
第二,在2013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到寻衅滋事行为构罪的情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情节恶劣”,第二种情况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情况集中在该司法解释第四条之中。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主要是财产犯罪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新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即主要侵犯的是财产法益,当然也涉及到人身法益。
第三,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笔者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构罪的精神在于催要的是非法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与强拿硬要不属于其所有的公私财物在法律意义与价值上是等同的,笔者认为,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只有符合以上“情节严重”的情况,才能对该行为定罪处罚。——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