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村支两委人员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给本村实施违法犯罪的村民说情是否是“树立自己非法的权威和影响”?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在司法实践中,本村的一些村民在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其家属往往会通过本村村支两委人员联系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导致很多实施违法犯罪的村民被司法机关从轻或免除处理,甚至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扫黑除恶斗争中,村支两委人员之前给本村村民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的违法犯罪案件被倒查追诉,村支两委人员之前的说情行为亦被认定为“树立自己非法权威和影响”的涉黑行为,村支两委人员由此涉黑,这种认定正确吗?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认定值得商榷。
第一,村支两委人员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本村村民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请求从轻处理,是基于同村村民之间感情的无条件行为,并不存在利益诉求。在农村中,村民与村民之间存在着血缘和各种复杂的关系,在农村,如村支两委人员在本村村民实施违法犯罪后没有找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一般会被视为“失职”,由此形成的后果即是,村支两委人员明知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本村村民说情是不合适的,为了所谓的乡情,也得硬着头皮去做。
第二,村支两委人员在本村村民实施违法犯罪之后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首先,村支两委人员本身不具有处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权,不涉及到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嫌疑;其次,村支两委人员仅仅是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说情仅仅是请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实施违法犯罪的本村村民从轻或免除法律责任,该说情的行为与做伪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村支两委人员的说情行为没有妨害司法机关的司法秩序,当然不构成包庇,伪证犯罪;其三,村支两委人员不具有刑法第294条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条件,当然也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四,村支两委人员的说情行为仅仅是条件与介入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采纳与否,村支两委人员并没有决定权,也就是讲,村支两委人员的说情与本村实施违法犯罪的村民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处理并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五,村支两委人员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的行为是在本村村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后的行为,并非实施违法犯罪,即使构成违法犯罪,也是下游的违法犯罪,与所谓的“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六,“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应当是客观的社会评价,并非司法机关所做出的主观概念,“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必须以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去客观评价,显然,村支两委人员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给本村村民说情的行为属于“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显然不属于客观评价;其七,村支两委人员给实施违法犯罪的本村村民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说情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村支两委人员“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的事实。经过笔者检讨本人所办理的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以及研究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所公布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涉黑案中的“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主要指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各种暴力和软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后果。村支两委人员通过联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本村村民说情的行为并非是如上所述的实施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谈得上“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村支两委人员的涉黑案中,村支两委人员利用担任村支两委人员职务的便利,在本村村民实施违法犯罪以后,与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联系说情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树立非法权威和影响”的行为。——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