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如何认定给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而发展的下线人数
时间:2021-04-09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所发展的下线人数影响到对当事人的定罪与量刑,然而如何正确认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给赌博网站充当代理人而发展的下线人数却成为困惑司法机关的一个重大问题。
到底是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来认定人数还是应当依据赌博网站当事人登录的app页面所记录的下线人数来认定?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赌博案件中所存在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而发展的下线人数的认定,不应当无条件的以赌博网站当事人登录的app页面所记录的下线人数来认定,而应当在所依法收集调取的所有证据基础上,本着疑点利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全面考量,进行实事求是的认定。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笔者以本人曾办理过的一宗网络赌博案为例进行说明。该案被公安部定为网络赌博专案。
当事人某甲在和某乙聊天时,某乙向其推荐某赌博网站的链接,某甲进入该赌博网站后与该赌博网站签订联营协议充当代理人。某甲为了发展下线,将赌博网站的链接发给另外5人让其参与赌博;另外,为了刷活跃度,其借用其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的手机和银行卡在该赌博网站注册账户成为其下线,并分别给这些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内充值500元。后侦查机关抓获某甲,侦查机关将某甲手机的赌博网站app截屏,该截屏显示,某甲下线用户30个。某甲辩解,其真实的下线只有4个,其余26个所谓的下线均是其以父母兄弟姐妹妻子的手机号和银行卡注册的账户,不应当全部认定为某甲的下线。
如何认定该案某甲发展的下线人数?笔者认为,首先,侦查机关应当对该赌博网站的后台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固定,查明该系列账户的赌博具体情况;其次,侦查机关应当对某甲所辩解的其余26个下线情况逐一进行调查,到底这26个账户是否为某甲实际控制和使用?其三,侦查机关要对该26个账户的赌博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查证落实赌博金额,佣金支付情况。其四,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查明以上事实,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规定进行认定。该第三项明确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综上所述,笔者本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对网络赌博案件中代理人所发展的下线人数认定存在争议时,务必要本着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据以上步骤进行认定,不扩大,不缩小,对当事人进行公平公正的认定。——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