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撰写涉黑恶案件之刑事申诉状的基本思
时间:2021-04-2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笔者作为专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当前遇到最多的即是来自全国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咨询,咨询如何申诉,尤其是如何撰写刑事申诉状的问题。
虽然目前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申诉几乎没有效果,但只要刑辩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撰写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申诉状之时,就必须深入研究,“只问耕耘不问收获”,一定要对得起当事人家属的重托,此时,刑辩律师绝对不能存心不良,骗取当事人家属的信任,胡乱撰写刑事申诉状。
笔者在接待这些当事人家属的咨询时往往也让这些咨询者带过来其之前聘请的律师所撰写的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刑事申诉状,以便于博采众长。笔者发现,其中的确有一些辩护词或申诉状写的不错,但更多的是,辩护词或申诉状“假大空”,“偷懒”,“无的放矢”,虽然有十几页,可几乎毫无作用,根本没有掌握案件背后的真正问题。何为“假大空”?“假大空”即是言不由衷,仅仅将四个特征予以简单罗列,草草了事。何为“偷懒”?“偷懒”即是不认真仔细研究案卷,不认真仔细研究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偷工减料”,在没有认真研究案卷的前提下即动笔开始撰写申诉状,这样的申诉状,一如“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何为“无的放矢”?这个“无的放矢”不仅和该律师的执业水平有关系,更与其责任心有关系,废话连篇,没有将案情吃透,更没有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吃透,“满纸荒唐言”。总之一句话,“言为心声”,在这些敷衍了事的刑事申诉状里,大家看到的是,其根本没有把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脉络,根本没有读懂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背后隐藏的密码和信息。
笔者经常讲,中国的语言文字非常神秘和奇妙,文字排序的不同往往含有大量复杂的信息,刑辩律师在撰写刑事申诉状时,其实就是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裁定或判决所含信息进行解读的过程。
笔者认为,刑事申诉状的撰写,一定要有针对性,一定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仔细研究,在研究之后再动笔,不要一上来就是不符合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笔者近期日以继夜,已经撰写了两份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如四川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如甘肃张某艳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可以讲,笔者所撰写的申诉状中的每一字都浸透着笔者大量的心血。
如何撰写高质量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申诉状呢?首先,笔者在刑事申诉状并没有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作为唯一的内容来撰写,反而是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作为统帅全篇的核心,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全篇布局,将所有个罪均以核心特征进行严格审查,须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其次,“举轻以明重”。笔者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成立作为一个门槛来对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个案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对这些个案的认定不能得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就更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单纯谋取经济利益的“黄、赌、毒、盗、抢、骗”类的刑事案件。
第三,在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中,刑辩律师务必要精读案卷,务必要“言出法随”,“言出有据”。这个“言出法随”,就是刑辩律师在提出刑事申诉状的观点之时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言出有据”,就是要在刑事申诉状里,刑辩律师一定要把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重点内容标注出来,要将自己的意见出处的证据标注出来,见判决书第几页,见侦查卷第几页等等,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审阅,而且,给任何一个读者来看,显然刑事申诉状的撰写律师是阅过卷的,是下过辛苦的,可以讲,刑辩律师在刑事申诉状里不能有废话,要脚踏实地,每一句话都应当有依据,都要起到“致命”的作用。
总之,笔者作为执业28年的专做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在撰写刑事申诉状之时,一定要认真,不仅要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潜心研究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裁定或判决以及案卷证据,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把脉,绝对不能敷衍了事。———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