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之21-30
时间:2021-05-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21、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的结局如何

答:人民法院在受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后会出现两种结果:如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诉,认为该案确属错误,决定重新审判;如果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诉,认为该案不存在决定重新审判的情况,即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如申诉人仍然坚持申诉,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驳回申诉,即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诉后,存在两种情况,一个是重新审理,一个是驳回申诉。

22、当事人可以对生效裁判的财产刑部分单独提起申诉吗

答:可以单独提起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的规定:原一审、二审法院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是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因此,当事人可以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刑部分单独提起申诉。

23、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是否有权指定其他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异地审查)

答:有权指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4条规定,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具体操作可以由申诉人向受理申诉的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异地审查申诉,并指出充分的异地审查的必要性理由。由此可见,申诉立案的异地审查是源于上级法院指定,申诉人申请异地审查不一定可以启动上级法院指定的异地法院审查申诉程序,但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不应当自动放弃,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有必要申请异地审查,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努力为之。

24、受理涉黑涉恶案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审查程序如何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6条规定,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被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之后,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可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可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可进行听证。申诉代理律师在案件立案后应积极与审查法官取得联系,当面向审查法官陈述代理意见。这里涉及到申诉审查法官是否必须到监狱提讯当事人的问题,一般而言,申诉审查法官基本不去监狱提讯当事人,此时申诉代理律师应当在监狱会见当事人之时,要求当事人写出请求申诉审查法官亲自提讯的书面申请,一定要指出申诉审查法官提讯当事人的必要性,另外,尽量让当事人亲笔撰写书面申诉意见。

25、受理涉黑恶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简要流程是什么

答:1,当事人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2、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1)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立案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作出复查决定书或复查通知书。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审查结案。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26、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出具什么材料就算是申诉立案了

答: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会给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直接出具《受理申诉通知书》,只给出具《收件审查通知书》或《申诉材料接受回执》。《收件审查通知书》、《申诉材料接受回执》并不算是申诉立案。在一般情况下,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平台给申诉人或代理律师发送短信通知,短信中会注明——申诉案件的立案号、申诉案件的查询码等信息。这个短信即等同于申诉立案通知书。申诉代理律师可通过人民法院电话平台——地方区号+12368进行查询审查申诉案件的相关诉讼信息。

27、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法院对申诉立案与刑事再审是一回事吗

答: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人民法院的申诉立案程序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程序并不是一回事。刑事再审是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决定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刑事申诉程序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但没有刑事申诉程序,谈不上刑事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均要作出《再审决定书》。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知,成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事由分为三种:一种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一种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一种是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上级法院提起的再审。

28、代理律师可以约见审查申诉的法官吗

答:申诉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约见审查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主审法官来反映申诉代理意见,申诉代理律师在完成阅卷、会见后应形成新的书面申诉补充意见,可以通过12368法院平台联系申诉审查法官,并将新形成的补充申诉代理意见在与承办法官当面反映申诉意见后一并递交。书面申诉意见的实际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要比口头陈述代理意见的实际效果还要重要,还要有成效。

29、在审判过程中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诉吗

答: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撤回,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有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可以申诉。

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也得到了比较广泛的适用,包括一些被控的组织领导者也认罪认罚,更不要说其他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刑事申诉权利是任何被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得被任何人非法剥夺,因此,之前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

如果当事人在监狱服刑期间提出,在当时审判过程中,其认罪认罚并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全案证据以及新证据证实生效判决裁定确实存在一定错误,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是完全可以申诉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否定当事人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在执行阶段的当事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撤回并非普遍情况,显然属极为个别的个案,且与执行阶段前的认罪认罚问题属于不同性质的两个问题,之前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问题,目前则是执行阶段的问题,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对其之前认罪后刑罚的“打折”“优惠”的善后处理,但申诉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且该生效判决裁定可能“确有错误”,认罪认罚的“打折”“优惠”与申诉的可能无罪相比,其价值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从价值层面上进行检讨,已认罪认罚的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申诉。

30、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做有罪辩护的当事人能否作无罪申诉

答: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二审审判阶段做了有罪辩护,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无罪申诉。刑辩律师对当事人的辩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且刑辩律师的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系相对独立的事物,即其提出无罪辩护不影响其对量刑提出有一定幅度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可以做有罪辩护,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但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确实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许可。这里存在的情况是,当事人作的罪轻辩护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故,审判阶段中辩护律师对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无罪的申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