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之31-40
时间:2021-05-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31、申诉代理律师在接受涉黑涉恶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后可以做哪些工作

答:在接受刑事申诉委托后,申诉代理律师的第一步工作是要详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申诉代理律师要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作出的法律文书中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症结”,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很大一部分涉黑涉恶案件存在着是否定性为涉黑涉恶案件的认识历史变迁,如公安机关一开始并未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黑涉恶,之后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案件定性发生改变,定性为涉黑涉恶。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通过详细研究所有的法律文书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症结”。第二步工作是要预约当事人服刑的监狱,会见当事人。第三步工作是要与当事人近亲属深入沟通,结合会见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了解到的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吃透案情,结合所有能够得到的案件材料撰写申诉状。第四步工作是申诉代理律师要积极尽快的准备申诉的所有材料到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相关材料申诉立案。第五步工作是受理申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立案之后,立即预约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去阅卷,这项阅卷工作比较困难和繁杂。第六步工作是申诉代理律师在进一步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撰写补充的全面且更详实的申诉代理意见并预约审查法官当面反映申诉代理意见并递交补充的书面申诉代理意见。由此可见,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律师申诉代理工作并非外人所理解的轻松,一名认真负责的涉黑涉恶案件申诉代理律师所做申诉代理工作与一审、二审辩护律师所做的辩护工作一点都不会少。

32、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申诉异地审查吗

答:可以向受理申诉案件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异地审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4条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调政治站位,涉黑涉恶案件均是由当地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亲自“挂帅”,审委会委员全员参加评议,案件拟定的结果更要向上一级法院请示,上一级法院也会在一审法院开庭之时派相关庭室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旁听以便于案件在上诉审理期间节约大量时间,强调办案效率之考虑。因此,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审查,一般实行异地审查时,人为干扰会少一点,效果也会好一点。因此,申诉代理律师应当争取机会申请受理申诉案件的上级法院指定异地审查。

33、刑事申诉状必须由申诉代理律师代书吗

答:刑事申诉状一定要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从事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与代理的律师代书。鉴于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与申诉案件审查法官交流与沟通的唯一渠道,如果申诉审查法官看到的是一份写得别出心裁、直指要害、言之有物的申诉状,法官对申诉审查的成功率就会更多一些,否则,申诉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笔者曾经指出,笔者在给涉黑涉恶当事人家属撰写刑事申诉状之时,往往会安排当事人家属带过来其他律师给其代写的申诉状或者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笔者阅完后觉得其中有大部分律师所撰写的案件材料很不尽人意,撰写这些案件材料的律师根本就没有吃透案情,或者三言两句,或者长篇大论,无非是“你唱你的戏,我敲我的锣”,两张皮,字面上写满了不符合四个特征的话语,到底哪里不符合四个特征了?根本没有回应和答案,笔者都怀疑这个律师到底看过判决书没有?笔者认为,只有专做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或代理律师才能看得出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认定该案涉黑或涉恶的形成思路及其发展脉络。只有针锋相对,言之有物且找到司法错误认定的“软肋”的刑事申诉状才是一篇高质量的刑事申诉状。一篇刑事申诉状好不好,是否下功夫撰写,不用说行家,就是普通人也能一眼看出,要相信,“人不哄地皮,地皮不哄肚皮”。

34、刑事申诉状如何撰写

答:刑辩律师绝对不能存心不良,骗取当事人家属的信任,胡乱撰写刑事申诉状。

笔者在为涉黑涉恶当事人近亲属代书申诉状之时时往往也让当事人家属带过来其之前聘请的律师所撰写的一审辩护词,二审辩护词,刑事申诉状,以便于博采众长。笔者发现,其中的确有一些辩护词或申诉状写的不错,但更多的是,辩护词或申诉状“假大空”,“偷懒”,“无的放矢”,虽然有十几页,可几乎毫无作用,根本没有掌握案件背后的真正问题。何为“假大空”?“假大空”即是言不由衷,仅仅将四个特征予以简单罗列,草草了事。何为“偷懒”?“偷懒”即是不认真仔细研究案卷,不认真仔细研究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偷工减料”,在没有认真研究案卷的前提下即动笔开始撰写申诉状,这样的申诉状,一如“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何为“无的放矢”?这个“无的放矢”不仅和该律师的执业水平有关系,更与其责任心有关系,废话连篇,没有将案情吃透,更没有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吃透,“满纸荒唐言”。总之一句话,“言为心声”,在这些敷衍了事的刑事申诉状里,大家看到的是,其根本没有把握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形成脉络,根本没有读懂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背后隐藏的密码和信息。

笔者经常讲,中国的语言文字非常神秘和奇妙,文字排序的不同往往含有大量复杂的信息,刑辩律师在撰写刑事申诉状时,其实就是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裁定或判决所隐含的信息进行解读的过程。刑事申诉状的撰写,一定要有针对性,一定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仔细研究,在研究之后再动笔,不要一上来就是不符合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笔者近期日以继夜,已撰写了两份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如四川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如甘肃张某艳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申诉状,可以讲,笔者所撰写的申诉状中的每一字都浸透着笔者大量的心血。

如何撰写高质量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事申诉状呢?首先,笔者在刑事申诉状并没有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作为唯一的内容来撰写,反而是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特征作为统帅全篇的核心,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全篇布局,将所有个罪均以核心特征进行严格审查,须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其次,“举轻以明重”。笔者将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成立作为一个门槛来对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涉黑恶势力犯罪的个案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对这些个案的认定不能得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就更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单纯谋取经济利益的“黄、赌、毒、盗、抢、骗”类的刑事案件。

第三,在涉黑案的刑事申诉状中,刑辩律师务必要精读案卷,务必要“言出法随”,“言出有据”。这个“言出法随”,就是刑辩律师在提出刑事申诉状的观点之时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个“言出有据”,就是要在刑事申诉状里,刑辩律师一定要把一审法院判决或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重点内容标注出来,要将自己的意见出处的证据标注出来,见判决书第几页,见侦查卷第几页等等,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审阅,而且,给任何一个读者来看,显然刑事申诉状的撰写律师是阅过卷的,是下过辛苦的,可以讲,刑辩律师在刑事申诉状里不能有废话,要脚踏实地,每一句话都应当有依据,都要起到“致命”的作用。

35、代理律师在未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的前提下,依靠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可以撰写并提交刑事申诉状吗

答:因种种客观因素之影响,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在未查阅到全部案卷材料的情况下,依靠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是完全可以撰写并提交刑事申诉状的,不过,申诉代理律师在提交申诉状之后经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一定要撰写出详尽的补充申诉材料并尽早提交受理审查申诉案件的法官,以助于审查申诉的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审查结论。

36、刑事申诉状与一审法院阶段的辩护词有何不同

答:刑事申诉状与一审辩护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一审辩护词是一审辩护律师根据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情况针对性发表的综合性意见,尤其是要指出当事人存在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一审辩护词是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所撰写和发表的意见,是一审庭审的总结陈词,也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要进行参考或批驳的法律文书。刑事申诉状则是针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存在的错误提出的意见,因此,刑事申诉状专打“软肋”,针对性极高,针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证据等情况而发,因此,撰写申诉状一定要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7条所规定的十项内容逐项进行严格审查并撰写高质量的刑事申诉状。

37、刑事申诉状与二审法院阶段的辩护词有何不同

答:二审法院的辩护词是二审辩护律师针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待生效的判决书中的“错误”内容而发表的辩护意见,此部分内容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发生错误所提出的意见部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大部分涉黑涉恶案件的二审均实行书面审理,不实行公开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是原则,公开开庭审理是例外”,因此,二审辩护词即具有极其关键的重要作用,刑事申诉状则与二审辩护词是不一致的。刑事申诉状是要找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确有错误”之处,这项工作的确非常艰难,可以讲,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是考验申诉代理律师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

38、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过程中,聘请专家提供意见有无必要

答:一些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一审或二审中花费重金聘请国内著名法学家对该涉黑涉恶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性质可视为学理解释),结论无非是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涉黑涉恶,但一审、二审法院并未采纳。在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过程中,聘请著名法学家提供专家意见有无必要,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对待。一般而言,在申诉阶段,由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显然其价值并不大。法学专家并不会每页去看证据,法学专家一般是在听取代理律师的发言后对相关涉黑涉恶案件的具体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对申诉代理律师提供的相关案卷进行研究后提供的相关建议。如果涉黑涉恶当事人近亲属的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的话,在申诉阶段聘请专家出具相关案件的专家意见也不是不可取。当然,在申诉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刑事申诉律师本身务必要深入研究案卷,从证据着手,破解涉黑涉恶案件的本身密码,打开一扇通往公平公正裁判的光明之窗。

39、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当事人近亲属有权查阅案卷卷宗吗

答: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无权查阅案卷卷宗。在申诉案件立案之后,申诉代理律师可凭律所函,近亲属签署的委托书、律师证查阅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40、申诉代理律师如何去法院申请查阅涉黑恶案件的卷宗

答:这里涉及到查阅一审案卷与二审案卷的问题。在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立案之后,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向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预约阅卷,人民法院对于律师预约阅卷均有专人负责。申诉代理律师应当提前预约落实阅卷的相关事宜。申诉代理律师可持申诉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近亲属委托书去一审或二审法院阅卷。在此,申诉代理律师查阅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案卷是非常辛苦的,对于涉黑涉恶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电子卷,申诉代理律师对于每页卷宗必须拍照复制,众所周知的是,涉黑涉恶案件的案卷动辄几百本,这确是个严重耗费申诉代理律师体力和时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