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之41-50
时间:2021-05-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41、刑辩律师担任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代理人可以到监狱会见当事人吗

答:申诉代理律师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申诉代理人后是可到当事人服刑的监狱依法会见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

42、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有时间限制吗

答: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不存在时间限制。在申诉代理律师接受了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之后,在监狱的正常工作期间均可依法向监狱申请会见,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涉黑涉恶当事人也不存在次数限制,当然,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当事人以必要性为前提。

43、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当事人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需要提前预约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因在疫情期间,各地监狱对于申诉代理律师会见服刑人员存在不同规定,如有的监狱现在还未允许申诉代理律师会见,如有的监狱要求代理律师在监狱当地作三天以内的核酸检测,有的监狱要求申诉代理律师携带七日内有效的核酸检测报告单,这些情况均需要申诉代理律师提前电话联系当地监狱去核实,申诉代理律师务必提前预约监狱。

因当前监狱的会见提审室极为有限,申诉代理律师必须提前预约会见,否则监狱限于自身硬件条件限制无法即时安排申诉代理律师会见。

申诉代理律师在会见监狱服刑人员之时须持申诉代理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监狱服刑人员函件、律师证、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4、申诉代理律师如何才能获得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的信任

答:首先,申诉代理律师在接受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委托之后去监狱会见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一审法院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定要掌握司法机关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涉黑涉恶案件的脉络和关键。熟悉案情是申诉代理律师获得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信任的基石。其次,申诉代理律师不要在监狱服刑的当事人面前夸海口,打包票,要相信,此时的当事人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目前又在监狱服刑改造,“久病成医”,他会在见到你并与交流之时与之前他所聘请的律师相比,也要与同监室其他服刑人员的律师相比,你必须实事求是的以你的经验为出发点将你对该案的法律意见客观地给当事人进行分析,让当事人相信你的办案实力和专业能力。其三,要学会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带耳朵去会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不要和当事人争抢着发言,要耐心听完当事人的陈述,毕竟,案件事实存在不存在,证据是否属实,当事人是亲身参与者,其最有发言权,不过在当事人对涉黑涉恶的相关法律理解发生错误之时,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的理解出现偏差时,你是可以也是必须纠正的。其四,申诉代理律师如果可能的话,要将自己的文章、自己承办涉黑涉恶的成功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与其实施的非常类似的涉黑涉恶案件打印成册交给当事人阅读,要当事人树立信心。申诉代理律师只要做到了以上四点,应当说,当事人对你是有初步的信任了,但是要获得其最终信任,还需要在之后的代理工作中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总之,申诉代理律师到监狱会见当事人,一定要有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此言不虚。

45、申诉代理律师如何与承办涉黑恶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法官有效反映案件情况

答:要知道,受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审查的刑事法官每天都在处理涉黑涉恶申诉案件,其所积累的法律经验一定要比某些申诉代理律师要多一些,也更中立和专业很多,尤其比那些不是专业从事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与代理的律师更要强势;此外,法官的接待申诉代理律师的时间非常宝贵,申诉代理律师约见法官必须要言简意赅,直击要害,一刀封喉,千万不要唠唠叨叨,说不到重点。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代理律师在约见申诉审查法官之时一定要提前拟定好约见法官的代理意见提纲,条分缕析,之后还要准备书面申诉代理意见,这个书面申诉代理意见要有所区别于申诉状,在约见法官之后亲自递交。申诉代理律师务必言出法随,言出有据,不能信口开河,要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中所存在的错误指出来,必须脚踏实地,只有这样,申诉代理律师与审查申诉的法官的沟通才能算是有效。

46、何为人民检察院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的听证程序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人民检察院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47、何为人民法院的涉黑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听证程序

答: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审查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案件听证程序规定,某些地方的高级法院针对地方的具体情况颁布了相关的刑事申诉案件听证程序规定。从这些地方法院所颁布刑事申诉案件听证程序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刑事申诉案件均举行听证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听证程序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举行听证程序的参考。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由此可知,申诉代理律师在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之后应当及时向审查法官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并在书面申请书中详细列明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争取申诉审查听证会举行,为将来的再审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8、当事人近亲属如何参加刑事申诉的听证程序

答: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参加法院主持的申诉听证程序,当然,既已聘请了申诉代理律师,就要由申诉代理律师进行主要陈述,当事人近亲属作必要的补充。在听证会前,当事人近亲属一定要与申诉代理律师将听证会上将要涉及的所有问题一一沟通。在申诉代理律师陈述完意见之后,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要简明扼要的向听证会陈述申诉理由,但尽量不要和申诉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重复。

49、涉黑恶案代理律师在参加申诉听证程序时应当做什么准备工作

答:人民法院举行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听证会程序至关重要,是决定该申诉案件能否被重新审判的最为关键的一步,不论是当事人近亲属还是申诉代理律师均要高度重视。第一、申诉代理律师要充分准备,要吃透案情,吃透案卷证据,将听证会上的发言列出提纲,并标注证据所在案卷的卷数与页数;第二,申诉代理律师在监狱会见当事人之时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听取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在听证会上要言出法随,言出有据,事事皆有根据,不做毫无根据的发言;第三,要撰写出内容具体且明确的书面的听证会意见,在听证会后向法官提交。

50、代理律师在参加涉黑恶案的刑事申诉听证会上如何发言

答:第一,申诉代理律师要与当事人近亲属有所分工,互相配合,该申诉代理律师陈述的问题,一定要由申诉代理律师陈述,该当事人近亲属陈述的问题,也一定要由当事人近亲属陈述;第二,申诉代理律师应当听从听证会的安排,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确有错误之处发表意见;第三,申诉代理律师切忌发表华而不实的申诉代理意见,要言之有物,要有时间观念,不拖堂,做好这一切工作的前提必须要有精心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