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之51-60
时间:2021-05-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51、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当事人近亲属以及申诉代理律师是否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答: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1条明确规定,申诉代理律师是可以依法申请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书中一定要写清楚欲调查取证的证据线索,该证据欲证明的内容,该证据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是否存在关联性,调查取证是否存在可能性,调查取证申请书是否存在必要性,以及该欲调取的证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申诉代理律师撰写调查取证申请书,必须建立在深入阅卷的基础上,否则,申诉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申请不会得到申诉审查法院的许可。

52、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可申请法院重新司法鉴定吗

答:一般情况下,涉黑涉恶案件的刑事申诉受理法院不会准许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所提出的要求对涉案某一问题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否定的。如何才能促使受理申诉审查的法院对鉴定意见重新鉴定使“新的证据”产生最终导致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被撤销却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一审、二审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一般持不同意之态度,一般情况而言,刑事诉讼参与人所提出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事项的解决是依靠司法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方式来解决,这就导致了受理刑事申诉审查的法院一般不同意申诉阶段的重新司法鉴定申请。

笔者认为,在涉黑涉恶的刑事申诉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诉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方式对申诉案件所涉及的鉴定意见进行书证审查并从而提出有价值的鉴定意见异议。在申诉听证会召开之前,申诉代理律师应当请求法院听证会同意专家辅助人出席听证会并发表对鉴定意见的书证审查意见,最后促使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得不对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由此可见,在申诉案件的审查立案阶段,申诉代理律师是可以向受理法院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必须附有专家辅助人所提出的书证审查意见作为依据。

53、涉黑涉恶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向释放的同案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吗

答:不可以。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是没有法律依据会见同案被告人的,同理,在申诉代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其同样不能向已释放的原审同案被告人调查取证,如果同案原审被告人尚在服刑,其更不可以通过监狱会见来对原审同案被告人调查取证,其只能向证人调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当申诉代理律师在代理申诉的过程中,遇到同案的原审被告人“翻供”线索并由此可能涉及到其之前在一审或二审诉讼过程中所做的涉及到诬告陷害的虚假供述与辩解而导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之时,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的申请,向同案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但一定要在申请书中写明请求人民法院向同案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的必要性,

54、涉黑恶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取证吗

答:申诉代理律师是可以向证人调查取证的。申诉代理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之时,同样要遵守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为了增加申诉代理律师所调取证据的可信度以及考虑到申诉代理律师执业风险,申诉代理律师在向符合条件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依法进行,一定要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一名实习律师进行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申诉代理律师在向证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能使用利诱、诱导、欺骗、威胁以及恐吓等手段进行取证。申诉代理律师向证人调查之时,不能让当事人近亲属在场。申诉代理律师调查后应将所调查的证人证言尽快提交受理审查申诉的法官。

55、涉黑涉恶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可以在刑事申诉过程中申请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吗

答:可以申请的。涉黑涉恶申诉代理律师在申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之后可以向受理法院提交排除相关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申请。申诉代理律师在对涉案非法证据提出排除申请之时,必须是建立在充分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仔细查阅侦查机关当时讯问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基础上,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线索支持。

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权利,尤其是在一审庭审之前的庭前会议、一审审理过程中,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当事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权利是可以视为被充分保护的。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申诉审查阶段,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法院不会轻易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申诉代理律师经过审查案件全部资料以及会见当事人后,认为本案确实客观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且由此非法证据导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所认定的案件“确有错误”,此时,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向申诉受理审查的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其目的即是要引起审查法官对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中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的三性引起合理怀疑。

56、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的活动与涉黑恶案件的申诉有关系吗

答:当前,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与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的确存在一定的关系,尤其是某些涉黑涉恶案件存在被同案原审被告人诬告陷害等情况的涉黑涉恶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涉黑涉恶案件的形成与司法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力促”是分开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在之前的社会活动中不免招摇过市,财大气粗,耀武扬威,或得罪某些司法人员,以为不能把其如何,或遭到某些人的忌恨,或被其高利放贷,开设赌场走投无路,种种情况,不一而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后,真正的被害人与某些“被害人”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当事人的行为涉黑涉恶,“墙倒众人推,破鼓乱人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业绩”和“指标”也存在将一些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拔高”“凑数”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为了使某些不构成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构成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获取原审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的过程中或引诱,或欺骗,或刑讯逼供等,原审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中存在大量虚假不实之处。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之后,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纷纷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种种错误行为。从宏观来看,当前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对于涉黑涉恶案件的申诉复查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否能由对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而“牵一发动全身”的对其所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审查处理直到该案被重新审判还需要申诉代理律师脚踏实地的从决定涉黑涉恶案件被错误定性的每一份证据的质疑开始,因此,也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要奢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能带来案件轻易的被重新审理。

57、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决定再审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受理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只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具有上述情形的,才能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如果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不符合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将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申诉人仍然坚持申诉的,人民法院将书面通知驳回。

58、什么是受理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涉黑恶案申诉的新证据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对申诉案件中的“新证据”做了扩大解释。(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或者否定的;(五)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合理理由的。由此可见,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只要刑事申诉律师认真仔细的阅卷,完全可以发现足以引起重新审判的“新证据”,如未收集的证据,如未质证的证据,如鉴定意见等被改变,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基于司法诉讼效率之考虑,很多涉黑涉恶案件的相关证据并未经过严格审查,以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新证据”情况可以讲是比比皆是。笔者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所承办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也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

在很多的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大多数辩护律师并未“失职”。辩护律师在向审理法院提出了要求法庭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庭作证或陈述的申请后,法院并未准许证人、被害人到庭,导致无法核实相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及进行重新司法鉴定,法院不予准许;甚至有的涉黑涉恶案件一审结束,案件上诉到了二审阶段,侦查机关还在进行侦查,二审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还在给二审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还要公开开庭对“新证据”开庭质证审理。

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审查期间,申诉代理律师务必要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发现足以引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重新审判的“新证据”,这才是申诉代理律师的正业。

59、量刑明显不当的涉黑恶案件可以被再审吗

答:对于量刑明显不当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重新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量刑明显不当的案件应重新审判。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涉黑涉恶案件的量刑普遍畸重,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要求。笔者作为一名执业28年的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明显的感到——量刑明显不当的刑事申诉案件并非均能够被申诉审查再审立案。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明显量刑不当的申诉案件必定增加,这也给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打开了一扇窗子,刑事申诉代理律师必须注意到到这个问题。

60、涉黑涉恶案的申诉真的是维持原判是原则,再审是例外吗

答:就申诉案件被提起再审频率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当前涉黑涉恶案件刑事申诉所面临的形势而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被提起再审的机会并不大,这并不是笔者在打击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积极性。笔者在之前的问题回答中也讲过这个问题,其影响因素是很多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再审的提起非常艰难,一件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再审提起,不仅涉黑涉恶的案件本身存在“拔高”“凑数”的本质问题,还需要申诉代理律师脚踏实地的工作,还需要有良知且无私无畏的审查法官的竭尽全力的努力才能实现,“万事看机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