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之61-62
时间:2021-05-1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61、如何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部分

答: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部分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认识和信息解码过程。

就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的语言结构而言,均是先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括事实,之后是组织特征的事实,经济特征的事实,行为特征的事实,社会危害性特征的事实。

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明白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主文的语言结构,之后,申诉代理律师就必须要对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五个事实(概括事实、组织特征事实、经济特征事实、行为特征事实、社会危害性特征事实)的语言结构进行解析。

申诉代理律师如何对当事人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循名责实,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该案件事实之时,不仅要审查其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具备明确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事件等要素,不仅要审查其是否按照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语言结构来认定,更为重要的是要审查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实,亦即循名责实。

对于刑事申诉代理律师而言,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深入思考的过程,需要办理大量的涉黑涉恶案件的经验积累。对于不同种类型的涉黑涉恶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审查的思路和信息解码过程是完全不同的。

为了便于读者能了解笔者是如何对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概括事实进行的审查,笔者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宗涉黑案作详细解析。(注:笔者的解析内容系括号内的标注加黑文字)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327刑初50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人民法院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

2017年底以来,(注:时间,可证实,该案的发生时间短,并未如某些地方的涉黑案件,倒查到1997年10月,2017年底开始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绍浪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到2019年7月12日其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续时间一年半左右时间,可质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建立、发展时间比较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绍浪纠集王绍锋、刘雄、周丽军(均另案处理)等人(注:组织成员)在平阳县萧江一带码头(注:地域)拦截走私油油罐车,以报警等威胁方式向走私油老板敲诈勒索钱款。(注:笔者认为,拦截、报警、敲诈勒索,均系被告人王绍浪等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此段认定系普通刑事犯罪的认定,并未涉及到刑法294条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语言结构进行认定)2018年3、4月左右,被告人王绍浪带领人员逐步在平阳萧江码头向走私油人员收取“保护费”。(注:笔者认为,此时已在全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告人如何还要顶风作案?申诉代理律师在其向走私油人员收取“保护费”一节中可读到以下信息:第一,当事人收取“保护费”的对象是应被法律追究的走私犯罪人员;第二,该收取“保护费”的行为一般被视为带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性质的敲诈勒索行为,不仅需要注意当事人收取“保护费”是否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特征的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该案件事实更需要循名责实,核实证据)2018年8、9月份左右,(注:被告人王绍浪向走私人员收取“保护费”的行为已延续了4-5个月,全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进入了高潮)被告人王绍浪又网罗朱明友、陈远鑫、何兵、李奎(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加入,(注:笔者认为,社会闲散人员加入,对于是否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非常重要,组织成员的非法性决定了组织的非法性,且被网罗的朱明友、陈远鑫、何兵、李奎均被另案处理,需要审查,该人员为何被另案处理?另案是何另案?因在一审法院判决书的主文里,以上人员明显是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如未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追究刑事责任,则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质疑,更需进一步循名责实)进一步壮大组织实力,并以向走私油老板收取“保护费”的名义(注:向走私油老板收取“保护费”),逐步对钱仓加油站对面码头(即“马自达”码头)、钱仓石像码头、桃源码头等平阳萧江一带走私油码头的驳油、运输活动予以控制。(注:笔者认为,此段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控制特征的事实——地域重大影响与行业非法控制,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证据之时需要循名责实)同时,被告人王绍浪纠集朱明友、刘雄等人,与被告人黄天宝等人合伙在苍南县宜山镇一带开设赌场,赚取非法利益。(注:开设赌场并非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配,如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还需要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敲诈勒索、抢劫参赌人员,打压其他开设赌场的行为,在赌场上高利放贷并对赖账的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月,因韩奎到被告人王绍浪负责保护的平阳县××带码头敲诈走私油人员,随后被告人王绍浪纠集王绍东、刘雄、陈远鑫、何兵、朱明友、张显向、李奎等人持砍刀、钢管与韩奎一伙人进行斗殴,进一步树立其在走私油码头领域的强势地位,(注:笔者认为,韩奎等人与王绍浪等人系两个不同人员组成的违法犯罪团伙,两个违法犯罪团伙之间为争夺强势地位,聚众斗殴,明显该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至此,以被告人王绍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存在标志性事件,该两个违法犯罪团伙之间聚众斗殴的行为可被视为当事人王绍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志性事件)随后,被告人王绍浪继续控制了岱口码头、大渔码头等。(注: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事实)为了进一步壮大组织的实力及收取保护费的势力范围,被告人王绍浪又继续发展、吸纳了王绍源、黄天宝、黄龙江、陈亮、周林、白云成、杨涛、张显壮、熊永洪、蒋道俊等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闲散人员,利用组织的影响力,进一步打击、驱赶倪国文等竞争对手,(注:倪国文系当事人王绍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另一竞争对手)垄断、控制了从平阳萧江至苍南大渔沿海一带十几个码头及走私成品油运输线路。(注:垄断、控制,需要循名责实,到底是否达到了垄断和控制的程度,此为该组织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关键事实)同时被告人王绍浪加强收取保护费的管理,安排王绍锋、王绍东、王绍源、刘雄、张显向、黄天宝、黄龙江等人分别带领小弟成员分管各个码头保护费事宜,实施敲诈勒索。(注:此为分工合作的事实,在组织特征中的成员关系,此段事实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事实)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王绍浪、黄天宝因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后,该组织骨干王绍源、王绍锋、王绍东等人继续带领成员实施敲诈勒索(注: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组织领导者被抓,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存在,并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质疑本案是否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直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绍源以及王绍锋、王绍东等人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以上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认定)

从以上笔者的解析可以看到,本案系非法垄断和控制走私油品的涉黑案件。整体上来讲,当事人王绍浪的行为是否具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核心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通过深入研究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相关证据才能得出结论。申诉代理律师对于被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括事实,要把关键部分一一标注出来进行质疑,落实标志事件,更要注意的是,该案的概括事实部分是否将“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归纳出来,当然,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采纳的证据更要循名责实,严格审查。

62、如何审查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

答:为了把该问题讲清楚,笔者继续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被告人王绍浪被认定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以被告人王绍浪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固定、层级清晰、分工明确(注:组织特征方面的事实认定。这份判决书表述,被告人王绍浪等涉黑组织的成员固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笔者认为,这是三个不同的组织方面的问题:第一,何为成员固定?此时,申诉代理律师就应当对涉黑组织的组织成员关系进行审查,要按照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组织成员列出关系架构表,这些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固定成员共同实施过那些违法犯罪活动,偶尔参与一次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不能讲是成员固定;第二,何为层级清楚?到底审查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存在层级没有?层级意味着权力架构,申诉代理律师并不能轻易放过这个问题,申诉代理律师必须要在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中找到层级清楚的相关证据,对于组织特征的证据一般均系人证,大多数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间的供述。层级清楚的概念即是指成员之间存在权力和等级区别,这要从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与一般参加者之间在具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影响等因素进行分析,以事定人,而非以人定事,这也是客观主义定罪的基本思路),组织成员分为三类,其中被告人王绍浪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绍源、黄天宝、黄龙江和王绍锋、王绍东、刘雄、张显向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显壮、熊永洪、蒋道俊、陈亮、周林、白云成、杨涛和吴比、晋涛、付涛、支盼亮、周泰等人为一般成员。(注:该段概括事实即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的具体化事实。申诉代理律师在标注出该关系后一定要将该不同层级的成员所实施的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标注在各个组织成员名下,要严格依据涉黑的法律法规、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进行审查。)该组织要求下面成员对老大要忠心、打架要积极、内部要团结、随传随到等不成文的规定。(注:笔者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谓“组织纪律”的问题。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该组织要求下面成员对老大要忠心、打架要积极、内部要团结、随传随到等规矩系不成文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不成文的规定并不能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纪律”,只能算是一种伦理性道德规矩,组织纪律的核心即是既有纪律也要有处罚,没有处罚则不能作为纪律对待。以上为组织特征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