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如何审查一审二审裁判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
答:为了把该问题讲清楚,笔者继续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被告人王绍浪被判决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组织成员报酬、聚餐娱乐活动、购置车辆、钢管、砍刀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以此维系和促进组织进一步稳定发展、壮大”。(注:一审法院判决书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事实的认定是完全依据刑法第294条规定的语言逻辑结果来认定的,刑事代理律师在审查之时,必须要逐个落实——敲诈勒索的事实、开设赌场的事实,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的事实、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组织成员报酬的事实、聚餐娱乐活动的事实、购置车辆、钢管、砍刀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的事实,当然,任何一起涉黑案件,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的经济利益90%以上的均被组织领导者本人占有,并不会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大部分给其他所谓的组织成员进行分配,其他组织仅仅是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以上为经济特征事实的认定)
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分析该段概括事实后,一定要进行循名责实。有的司法机关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之时,往往会张冠李戴,将其他人的经济利益也一并算到当事人名下;有的司法机关更会将一般朋友之间的正常人情往来视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这是应当予以纠正的,但问题的发现还需要通过仔细阅卷来发现问题,经济特征最重要的本质即是“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这个是申诉代理律师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64、如何审查一审二审裁判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特征事实
答:为了把该问题讲清楚,笔者继续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被告人王绍浪被控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相关内容。
“该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注:行为特征的事实,一般法院在判决书中均简要陈述,按照大多数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表述形式,这个问题要被放到认定具体涉黑个罪的过程中予以认定。申诉代理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实施这些具体个罪的行为人是些什么人?目的如何?动机如何?实施了这些具体犯罪行为后所达到的效果如何?是否与维护组织权威、牟取组织经济利益有关系?这些个罪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应当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申诉代理律师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这些行为特征的事实到底是应当被认定为个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还是应当被认定为以组织名义所实施的违法犯罪?
因涉黑罪名皆是从具体犯罪行为中所归纳,如果没有属涉黑个罪的事实,也就必然不会有涉黑罪名,而涉黑个罪行为并非均天然具有“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性质,这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性质还需要从当事人所实施的个罪行为以及附随产生的其他个罪和违法行为来判定。如一起开设赌场罪案并非天然的是涉黑个罪,但如果开设赌场的行为过程中,开设赌场者不让赢钱的参赌人员离开现场,使用多种借口将参赌人员的赌博所得占为己有,此即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仅仅是赌博,双方自觉自愿,不存在强迫、暴力的行为,即不能认定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涉黑的个罪)。(以上为行为特征的事实认定)
65、如何审查一审二审裁判中所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答:为了把该问题讲清楚,笔者继续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被告人王绍浪被控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注:何为威慑力?具备什么资格的证人可作“威慑力”的证言?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大影响特征事实),在平阳县萧江镇至苍南县大渔镇沿海流域一带走私油码头形成非法垄断控制(注:何为非法垄断控制?涉黑法律法规中有无非法垄断控制的规定?此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大影响特征事实),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注:任何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均必须具备这十个字——“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笔者将其作为审查判断任何一起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唯一标准,申诉代理律师在任何一起涉黑案的审查中一定要将该“十字标准”彻底贯彻落实),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为社会危害性特征的事实认定)
66、如何从审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来提出申诉意见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的量刑明显不当的,申诉人可依此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在此,申诉代理律师在审查涉黑涉恶案件之时,就必须要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每个具体的个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案进行列表,与当事人所犯个罪被宣判的量刑进行比较,如综合所有定罪以及量刑情节后认为当事人被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所判的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当将其作为申诉重要事由在申诉状中予以体现。毋庸讳言的是,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涉黑涉恶案件的量刑普遍畸重,这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早打小”是分不开的,但也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