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区分“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犯罪”
时间:2021-08-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将“有组织”犯罪混同于“有组织犯罪”,导致定性错误,产生冤错案件,使社会对法治信仰产生不良影响,司法机关区分不出“真假孙悟空”的做法是坚决不能要的。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不同于“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往往系实体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如刑法规定的某些单位实施的犯罪,而“有组织犯罪”则专指涉黑涉恶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组织”犯罪案件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案件多集中在农村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民营企业等主体实施的违法犯罪。就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而言,农村村委会,社区,民营企业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特征高度符合,但是,笔者本人认为,究其实质,形式上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的案件并不必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审查其实质性。
        如笔者本人办理的一起涉黑案,其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均为村委会及其下设巡逻队的成员,被控主要实施的涉黑行为均系该村于整村拆迁的过程中被控涉黑人员对极少数的拒不配合拆迁的村民实施的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后该村被拆迁,待拆迁改造完成后,曾被滋扰的村民得到回迁安置。从四个特征来看,该案客观存在的事实均不同程度地与刑法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高度符合,但是该案能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究其原因,是因为该“有组织”犯罪不具有“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不同于“有组织犯罪”,两者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事物。“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司法机关能不慎哉!
——贾慧平律师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