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有伞必有黑”的思维来认定涉黑案的检讨
时间:2021-08-04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检讨笔者所办理过的涉黑案,其中有很多是由被害人向纪委监委举报公职人员贪腐案件进而引发司法机关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侦查,即纪委监委在对公职人员的贪腐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往往将那些被公职人员提供包庇和纵容的某些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种情况不在少数,此谓“有伞必有黑”;同样,公安机关在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进行侦查的过程中也会不同程度的发现某些案件中存在公职人员的贪腐案件,当然并非每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都存在“有黑必有伞”。
        笔者在此探讨的是,对于纪委监委在调查公职人员贪腐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是否存在拔高化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纪委监委调查公职人员贪腐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在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该类案件之时必定会不同程度的受到纪委监委影响,司法机关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认定极有可能存在拔高化。
        在笔者曾办理的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该案系与张某合伙开设赌场的合伙人向纪委监委举报公职人员贪腐,同时也举报张某开设赌场,但并未举报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时,纪委监委对举报人举报的公职人员贪腐案件立案调查并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张某定为某专案,后张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举报的公职人员被认定为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笔者在此指出的是,对于纪委监委调查公职人员贪腐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有伞必有黑”的思维方式下很容易被拔高化认定。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面对此种情况之时,务必要严格审查在案的全部证据,要杜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思维方式,一定要从实质性原则来“循名责实”,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尤其是社会危害性特征严格落实,做到名实相符,要对每一个具体个案是否具有“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本质特征进行审查,要对每一个被认定的结论进行反思,如对于何为“暴力护赌”行为就必须结合司法机关指控的所有案件事实进行核实,不能“刻舟求剑”,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公式化”套用刑法294条的相关规定来认定某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的今天,司法机关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办理,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书不唯上”,既要严厉打击各类涉黑涉恶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推进新时代的法治建设!
——贾慧平律师
2021年7月17日